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速推进我县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综合水平,激发全县运动健儿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参照《衢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2021年),结合我县实际,现起草了《龙游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15日 联系人:龙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0-7288801 联系地址:龙游县文化东路536号 附件:1.《龙游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6日
附件1 龙游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速推进我县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综合水平,激发全县运动健儿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参照《衢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2021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青奥会、世锦赛、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U系列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龙游籍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及省体育局公布的省级竞技体育年度计划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龙游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 (三)在衢州市运会、市体育大会及市竞技体育年度计划赛事(不含分站赛、积分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四)在国家级及以上比赛中破纪录的龙游籍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在各级比赛中破纪录的龙游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五)向省队输送的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原带训教练员。 二、相关界定 1.龙游籍运动员:指龙游籍贯、龙游户口的运动员。 2.龙游运动员:指注册地在龙游或代表龙游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3.原带训教练员:指在龙游县给予获奖运动员业余训练指导的教练员,并实际带训时间满6个月以上。 4.带训教练员:指获奖运动员的现任教练员,并且实际带训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 三、奖励及分配标准 (一)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在全国及以上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 5 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 3 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 2 万元奖励。 3.龙游运动员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及青少年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给予 1 万元奖励,获得第七至第八名的运动员给予 0.5 万元奖励。 4.龙游运动员在全国U系列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 2万元、1.2 万元、 0.8 万元奖励,集体项目按3倍奖励。 5.龙游运动员在青奥会、世青赛、亚青赛及全运会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上述奥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运会比赛运动员对应名次奖励额的 50%给予奖励。 6.对上述所列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 30%给予奖励。 (二)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锦标赛、省冠军赛以及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省运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万元、2 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的分值,每得 1 分奖励 800元;二人以上的多人项目(团体)比赛,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金额按单项奖励标准的30%累计计算。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 1 枚金牌的队伍奖励 15 万元、1 枚银牌奖励 3 万元、1 枚铜牌奖励 2 万元,其余名次按省运会计分办法所得的分值,每得 1 分奖励 2000 元。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7:3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2.省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 1万元、0.6 万元、0.4 万元奖励,获得第四至第八名的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得 1 分奖励 250 元。 (2)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 1 枚金牌的队伍奖励 2 万元、1枚银牌奖励 1 万元、1 枚铜牌奖励 0.8 万元,其余名次按省体育大会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得 1 分奖励 500元。 (3)成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2:8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青少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7:3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年度计划内的省锦标赛、省冠军赛、省积分赛总决赛、省联赛总决赛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 0.5 万元、0.3 万元、0.2 万元奖励,其余名次按比赛计分办法所得分值,每得 1 分奖励 300元;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队伍分别给予 1.5 万元、0.9 万元、0.6 万元、0.5 万元、0.4 万元、0.3 万元奖励。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7:3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三)龙游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在衢州市运会、市体育大会、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比赛(不含冠军赛、积分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市运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 800元、500 元、300 元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 1 枚金牌的队伍奖励 2400 元、1 枚银牌奖励1500元、1 枚铜牌奖励 900元。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7:3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2.市体育大会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700元、400 元、2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 1 枚金牌的队伍奖励 2000 元、1枚银牌奖励 1300 元、1 枚铜牌奖励 700 元。 (3)成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2:8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青少年项目的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7:3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在市级竞技体育计划内(不含分站赛、积分赛)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 600 元、400 元、300元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等)比赛中,获得 1 枚金牌的队伍奖励 1800 元、1 枚银牌奖励 1200 元、1 枚铜牌奖励 900 元。 (3)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 7:3 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四)运动员及教练员在各类比赛中破纪录的奖励标准。 1.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 20 万元,破世锦赛纪录奖励 10 万元,破亚运会纪录奖励 5 万元,破亚锦赛纪录奖励 3 万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 2 万元;原带训教练员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 30%给予奖励。 2.龙游运动员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 0.5 万元,破衢州市最高纪录奖励 0.3 万元,破衢州同年龄组最高纪录奖励 0.1 万元;带训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额的 1:1比例给予奖励。 3.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破纪录奖励。 (五)向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含省射击射箭自行车管理中心、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输送 1 名长期集训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原训教练员各 0.2万元;输送 1 名试训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 2 万元、运动员 1 万元;输送 1 名正式队员,奖励带训教练员 2 万元、运动员 1 万元。 (六)建成省级及以上后备人才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省级阳光基地、市级后备人才基地一次性奖励5万,市级阳光基地、县级后备人才基地一次性奖励2万,县级阳光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奖励程序 (一)由龙游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龙游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执行。 (二)由龙游县文广旅体局负责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及原带训教练员、带训教练员的认定。 五、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队伍、运动员、教练员不予发放奖励,已发放奖励的予以追回。 六、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赛事不在此奖励范围。 七、其他特殊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八、原“关于修订《龙游县学校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1999]106号”文件废止。 九、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2026年,衢州市人民政府将承办浙江省第十八届运动会(以下简称省十八运),这是我省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由省政府主办,每四年举办一届。根据2月份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省十八运筹办责任书和衢政办发〔2021〕20号(关于印发衢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我县奖励办法。 (二)可行性。根据《衢州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参照衢州其他县市区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龙游县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办法分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及分配标准、奖励程序、奖励监督等。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出台龙游县体育贡献奖励办法,是贯彻落实衢州市筹办浙江省第十八届运动会工作的具体举措,加速推进我县体育事业发展,提高竞技体育综合水平,为完成十八运筹办工作提供保障。 三、拟制定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奖励范围和对象、相关界定、奖励及分配标准、奖励程序、奖励监督等。奖励范围和对象龙游籍运动员、龙游运动员在市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的名次。相关界定为解释龙游籍运动员和龙游运动员的区别。奖励及分配标准为市级及以上各类赛事奖励的名次和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为认定单位和实施单位的明确。奖励监督为明确监督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情况 根据要求,县文广旅体局前期学习了其他市县区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根据我县实际,形成《龙游县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初稿)。后与县财政、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12月5日,柴琼颖副县长召集县府办、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针对文件进行讨论,经意见反馈,现形成《龙游县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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