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仓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仓东路688号新仓镇人民政府法治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70017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16时30分。 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新仓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文件精神,决定废止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一、《关于印发调整公寓房安置户临时过渡费标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仓政〔2018〕205号) 二、《关于印发《新仓镇政府性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仓政〔2015〕8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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