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农用自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常山县农用自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农用自备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生产、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县指导、乡镇政府管理、村(居)委会落实的管理方式。

二、管理范围

1.我县行政区域内与农用自备船舶有关的单位、个人,以及与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相关的活动。

2.本方案所称农用自备船舶,是指用于从事农(林)生产、生活的非营业性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从事渔业生产和管理的渔业船舶、从事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用船、单位自备船舶、抢险救灾冲锋舟、竹木排筏、游乐船艇、浮动平台等。

三、职责分工

(一) 乡镇政府宣传贯彻执行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实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核实农用自备船舶的实际用途并编号造册, 做好新旧船号牌的更替发放,严格依法审核农(林)生活用船的申请条件,建立和完善农用自备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组织农用自备船舶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农用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根据辖区水域特点、农用自备船舶数量、水源保护、农(林)生产及生活习惯等情况,按照安全、便民的原则,公布农用自备船舶集中停泊点,建立出航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做好农用自备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制定农用自备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船舶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落实和监督农用自备的经费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船舶停放和停靠点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船舶定位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各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本村实际的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农用自备船舶及集中停泊点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掌握船舶管理信息;及时发现、纠正、制止和报告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超载运输、乘载人员不穿着救生衣、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通运输局:负责农用自备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备案;依法对通航水域内农用自备船舶的交通运输行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属地乡镇政府查处农用自备船舶违法从事客货运输等营业性活动以及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农用自备船舶和无牌无证船舶非法从事渔业捕捞(垂钓)的行为。

(五)财政局:统筹农用自备船舶专项经费安排工作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用自备船舶联合执法综合协调工作。

(七)文广旅体局: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农用自备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旅游、游乐经营等行为。

(八)林水局:做好河道管理及汛情发布,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农用自备船舶非法从事采砂等行为。

(九)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农用自备船舶非法排污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操作人员管理工作

1.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和发牌流程。农用自备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船舶编号,申请办理编号的船舶应船体结构牢固、水密和无其他明显缺陷,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及防污染设备设施,申请资料包括:船舶所有人身份材料、船舶用于农(林)生产用途的个人承诺材料、船舶基本参数(包括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相关材料。农用自备船舶船号牌依据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发放,原则上每户发放1个船号牌,确因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增发的,另行申请。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放置船号牌。船号牌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涂改和伪造。

2. 规范船舶管理档案。各乡镇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自备船舶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农用自备船舶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船舶所有人身份信息、船舶编号、个人承诺、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船舶建造(购买)日期和船舶右正横照片等资料。

3.规范退出条件和办理流程。家庭或个人因不再从事农(林)业生产或农(林)生产所在地发生变动,不再需要农用自备船舶的,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船舶交所在地乡镇政府集中停泊管理或由船舶所有人自行上岸处置。已经取得船舶编号的农用自备船舶因报废拆解、船舶沉没等原因灭失或失踪的,船舶所有人携带身份材料、旧船拆解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

4.规范船舶所有权变更和转移时登记流程。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变更手续;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乡镇政府可根据所有权变动的实际情况直接变更船舶所有人等相关信息,不变更船舶编号;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不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应先到船舶原属地乡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后,由受让人到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重新申请办理船舶编号。

5.农用自备船舶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船舶基本状况良好;在船舶显著位置安装船号牌;船舶操作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按核载人数的100%配置救生衣(如有儿童,需配置儿童救生衣至少配备船桨1只、声号设备1个、垃圾桶1只;出航时,确保船上至少人携带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船舶所有人应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保持船舶良好技术状态。

6. 从事农用自备船舶操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 周岁及以上、65 周岁(女性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上述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规范农用自备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工作

1.农用自备船舶仅限承载从事农(林)生产、生活的人员,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不得用于渔业捕捞(垂钓)等与农(林)生产、生活无关的活动。

2.农用自备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未配齐救生衣和航行、系泊设备;未穿着救生衣航行;酒后驾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夜间航行;在大雾、大雨、大风、洪水等恶劣天气中航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禁航命令后航行。

3.禁止农用自备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污染物。

4.农用自备船舶在遇险时,船上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自救,并向县公安局及乡镇政府报告。

5.农用自备船舶应在规定区域或停泊点停泊,集中停泊点由各乡镇政府公布,停泊水域的划定不得影响其它船舶航行。

(三)强化农用自备船舶监督检查工作

1.各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农用自备船舶改变用途,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以及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章行为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 农用自备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载有救生通信设备的,由交通运输局执法队、所在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农用自备船舶承载人数超过规定限额或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由交通运输局执法队依法处理。

4.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政府农用自备船舶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规定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管职责的,依法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电话联系:郑星琪15257057595;2.邮寄至地址:常山县大桥北路21号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常山县农用自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我县农用自备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水域实际,常山县交通运输局草拟形成《常山县农用自备船舶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招贤镇象湖渡口等3处渡口的批复》(常政函〔2022〕27号)文件要求,招贤镇象湖村象湖渡口、球川镇红旗岗村千家排渡口、何家乡长丰村溪东渡口等3处渡口撤销,变更为农用自备船舶,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管理实施方案。本次方案起草,借鉴周边县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常山农用自备船管理,明确权责。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方案》主要部分构成:一是实施原则;二是明确了管理范围;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工作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实施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生产、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县指导、乡镇政府管理、村(居)委会落实的管理方式。

第二部分:管理范围

1.我县行政区域内与农用自备船舶有关的单位、个人,以及与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相关的活动。

2.本方案所称农用自备船舶,是指用于从事农(林)生产、生活的非营业性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从事渔业生产和管理的渔业船舶、从事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用船、单位自备船舶、抢险救灾冲锋舟、竹木排筏、游乐船艇、浮动平台等。

第三部分:职责分工

(一) 乡镇政府宣传贯彻执行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落实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核实农用自备船舶的实际用途并编号造册, 做好新旧船号牌的更替发放,严格依法审核农(林)生活用船的申请条件,建立和完善农用自备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并落实船舶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和救生知识宣传,组织农用自备船舶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农用自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根据辖区水域特点、农用自备船舶数量、水源保护、农(林)生产及生活习惯等情况,按照安全、便民的原则,公布农用自备船舶集中停泊点,建立出航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做好农用自备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制定农用自备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船舶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落实和监督农用自备的经费使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船舶停放和停靠点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船舶定位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各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符合本村实际的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农用自备船舶及集中停泊点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掌握船舶管理信息;及时发现、纠正、制止和报告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超载运输、乘载人员不穿着救生衣、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通运输局:负责农用自备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备案;依法对通航水域内农用自备船舶的交通运输行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属地乡镇政府查处农用自备船舶违法从事客货运输等营业性活动以及乘载人员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违法违章行为。

(四)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农用自备船舶的规范管理工作, 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农用自备船舶和无牌无证船舶非法从事渔业捕捞(垂钓)的行为。

(五)财政局:负责农用自备船舶专项经费安排与拨付。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用自备船舶联合执法综合协调工作。

(七)文广旅体局: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农用自备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旅游、游乐经营等行为。

(八)林水局:做好河道管理及汛情发布,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农用自备船舶非法从事采砂等行为。

(九)生态环境局: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农用自备船舶非法排污等行为。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

(一)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发牌和操作人员管理工作

1.规范船舶登记、造册和发牌流程。农用自备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船舶编号,申请办理编号的船舶应船体结构牢固、水密和无其他明显缺陷,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航行及防污染设备设施,申请资料包括:船舶所有人身份材料、船舶用于农(林)生产用途的个人承诺材料、船舶基本参数(包括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相关材料。农用自备船舶船号牌依据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发放,原则上每户发放1个船号牌,确因农(林)生产、生活需要增发的,另行申请。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放置船号牌。船号牌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涂改和伪造。

2. 规范船舶管理档案。各乡镇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自备船舶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农用自备船舶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船舶所有人身份信息、船舶编号、个人承诺、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船舶建造(购买)日期和船舶右正横照片等资料。

3.规范退出条件和办理流程。家庭或个人因不再从事农(林)业生产或农(林)生产所在地发生变动,不再需要农用自备船舶的,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船舶交所在地乡镇政府集中停泊管理或由船舶所有人自行上岸处置。已经取得船舶编号的农用自备船舶因报废拆解、船舶沉没等原因灭失或失踪的,船舶所有人携带身份材料、旧船拆解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船舶编号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收回其船号牌。

4.规范船舶所有权变更和转移时登记流程。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名称、联系方式、住所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变更手续;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乡镇政府可根据所有权变动的实际情况直接变更船舶所有人等相关信息,不变更船舶编号;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与受让船舶不属同一乡镇政府管辖的,应先到船舶原属地乡镇政府办理注销手续后,由受让人到其农(林)生产、生活所在地乡镇政府重新申请办理船舶编号。

5.农用自备船舶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船舶基本状况良好;在船舶显著位置安装船号牌;船舶操作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按核载人数的100%配置救生衣(如有儿童,需配置儿童救生衣至少配备船桨1只、声号设备1个、垃圾桶1只;出航时,确保船上至少人携带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船舶所有人应做好船舶的维修保养,保持船舶良好技术状态。

6. 从事农用自备船舶操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 周岁及以上、65 周岁(女性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上述人员已经乡镇政府组织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规范农用自备船舶航行和停泊管理工作

1.农用自备船舶仅限承载从事农(林)生产、生活的人员,不得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不得用于渔业捕捞(垂钓)等与农(林)生产、生活无关的活动。

2.农用自备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禁止下列行为:未配齐救生衣和航行、系泊设备;未穿着救生衣航行;酒后驾驶;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夜间航行;在大雾、大雨、大风、洪水等恶劣天气中航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发布禁航命令后航行。

3.禁止农用自备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污染物。

4.农用自备船舶在遇险时,船上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自救,并向县公安局及乡镇政府报告。

5.农用自备船舶应在规定区域或停泊点停泊,集中停泊点由各乡镇政府公布,停泊水域的划定不得影响其它船舶航行。

(三)强化农用自备船舶监督检查工作

1.各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农用自备船舶改变用途,用于客货运输、游乐经营等营业性活动以及渔业捕捞(垂钓)等违法违章行为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 农用自备船舶的所有人未申请办理船舶编号、未按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设置船号牌、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或者未载有救生通信设备的,由交通运输局执法队、所在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农用自备船舶承载人数超过规定限额或在主干航道中央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由交通运输局执法队依法处理。

4.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政府农用自备船舶的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规定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管职责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情况

目前已完成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意见征求。
六、集体讨论情况
《方案》为征求意见稿,还未集体讨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无。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电话联系:郑星琪15257057595;2.邮寄至地址:常山县大桥北路21号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征集部门:常山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05 截止日期: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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