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进一步完善我乡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何家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电话联系:李航17815865566;2.邮寄至地址:何家乡人民政府。 附件1:《何家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附件2:起草说明 常山县何家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起草说明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全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交通强省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何家乡人民政府起草了《何家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全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交通强省建设及加快打造浙江西最大的交通枢纽,以统筹规划、强化管理、保障投入、确保顺畅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符合我乡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衢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于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乡、村两级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是乡负责对各村养护工作进行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季度考核相结合。村级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日常养护工作,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视情况每条每次扣除100-300元养护工作资金。结合平时检查和季度督查,年终评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次,分别给予4000元/公里、3000元/公里、2000元/公里年终一次性发放,不及格不予发放。 三是乡、村两级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村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三、《办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何政〔2023〕76号:何家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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