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社会各界: 现将《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19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以纸质形式反馈至县民政局。 联系人:谭君,电话:87787753
附件: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台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民〔2022〕5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3〕17号)、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仙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不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22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2896元,2023年9月起全县低保标准为1110元/人/月。经核算,2023年9月起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1443元/人/月。现将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443元/人/月,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关于调整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对象中最需救助帮扶的群体,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助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2019年3月14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规定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2021年10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2022年5月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机制。 二、政策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19〕21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3.《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仙政办发〔2022〕27号)。 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2〕2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的机制、调整后的金额和开始执行时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22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2896元,2022年12月起我县低保标准为1041元/人/月,按照城乡一体化标准,从2022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镇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6452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