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仙居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意见的函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现将《仙居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地址:xjmz87787753@163.com



仙居县民政局

2023年11月1日


仙居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核算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统称为供养)义务人供养费时,有法律文书、供养协议的从其规定,无法律文书、供养协议或供养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供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律规定应承担供养义务的人。未与被供养人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应核算供养支付费。

第四条 供养义务人应发挥家庭互助共济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被供养人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如实填报申请表上的供养情况信息,并承诺真实有效。供养义务人应主动协助,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自诉承诺和授权为依据受理申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救助家庭初审公示时对供养情况一同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供养情况有异议或入户调查发现申报的供养费明显偏低的,可对供养义务人家庭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三章 核 算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核对,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情况进行查询、推算、核查,生成的核对报告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月均总收入-本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家庭人数)×40%

供养费=家庭供养支付费/家庭需供养的人数

第十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均总收入,主要依据核对报告进行推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

无法推算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算供养支付费。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

(一)有 2 套(含)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有 3 辆(含)以上,或者 2 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 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车辆价值按照折旧后的价值确定,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9 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6%,10 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三)人均货币财产高于本县同期 10 倍低保年标准,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仙居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确认供养情况。

(一)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

因被供养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未对供养义务人尽抚养义务,或与被供养人存在其他特殊矛盾,供养义务人不履行供养义务,经调解或司法诉讼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

(二)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无供养能力。

供养义务人家庭房产、车辆等财产超标,但因失业、破产等原因收入大幅度减少,或因突发疾病、灾难等原因支出大幅度增加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实际不供养或无供养能力的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供养费,为家庭成员各供养义务人所支付的供养费之和。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供养义务人家庭实际不履行供养义务或无供养能力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进行备案,并将民主评议材料上传至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由县民政局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虚构瞒报、优亲厚友、敷衍塞责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的公民,将其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有能力的供养义务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后仍不履行供养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被供养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仙居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起草情况汇报

一、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23年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要求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适度扩大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以下简称:《省核算办法》)等文件要求。拟印发《关于印发仙居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根据《省核算办法》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办法》除第十二条第二点外,其余条款均与《省核算办法》一致。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点:“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结合我县山区26个发展县实际,明确车辆价值上限为15万元。


征集部门:仙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01 截止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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