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县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快递业“两进一出”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6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三门邮政管理局起草了《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9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三门邮政管理局。
联系人:杨梓楠,电话:83355889,邮箱:smyzglj@163.com。 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499号403室。 附件: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邮政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 求意见稿) 三门邮政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县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快递业“两进一出”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6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寄递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邮政快递企业(简称寄递企业)当年三门本地年发件量达到300万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增长率超过15%部分的发件量,给予每件0.2元奖励(以邮管局后台数据和企业本地系统数据结合验证为准,下同)。对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邮政快递业与电商产业协同发展,对投资建设中心仓或云仓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快递发件量达到600万件以上的投资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含场地租赁费,不含税)给予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开始,每年对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快递发件量,按0.2元/件给予奖励,对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设备装备更新提升 (三)对县内寄递企业新引进及更新应用自动化设备、冷链物流装备、新能源机动车等设备,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全面落实邮件快件过机安检要求,对当年新购置智能安检机并投入正常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推进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五)支持寄递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六)将邮政快递服务用房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筹规划。机关、园区、学校、工厂、社区等要提供快递包裹存放场所,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要充分考虑邮件快件存放场所需求,配建快递服务用房面积按照《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执行。 四、鼓励开展惠农助企服务 (七)鼓励寄递企业出台优惠政策,为我县青蟹、小海鲜(缢蛏、血蛤、对虾、沙蚕等)、瓜果蔬菜(柑橘、甜瓜、西兰花、杨梅、枇杷、茶叶等)三类特色农产品销售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各寄递企业以各自全年累计快递发件量为标准,青蟹产品达到45万件奖励2万元,对超出45万件部分,另按每3万件奖励1万元;小海鲜类和瓜果蔬菜类产品分别按每3万件奖励1万元。对单家寄递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本县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含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助力销售我县青蟹、小海鲜(蛏子、血蛤、对虾、沙蚕等)、瓜果蔬菜(柑橘、甜瓜、西兰花、茶叶、杨梅、枇杷等)三类特色农产品,并且通过三门当地寄递企业发货。以各自全年累计快递发件量为标准,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含农业专业合作社)达到3万件以上、个体经营户达到1万件以上的,分别按全年快递费总额的5%进行补助。对单家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含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寄递企业创优创牌 (九)对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荣誉称号的寄递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按照最高级别的荣誉执行。同一寄递企业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为推动寄递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快递末端网点(驿站、各直营品牌服务点)星级评定以及寄递企业从业人员评先评优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附则 (十一)奖励补助资金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 (十二)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主体是指在三门依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已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未享受的可就高执行。 (十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本政策奖励(补助)资格: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2、发生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3、发生较大寄递安全事故被立案处罚的。 (十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县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资格。对其中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意见由三门邮政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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