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我县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快递业“两进一出”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6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三门邮政管理局起草了《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1229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三门邮政管理

联系人:杨梓楠,电话:83355889,邮箱:smyzglj@163.com。

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499号403室。

附件: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邮政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

      求意见稿)

 

                          三门邮政管理

                               20231128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县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21〕29号)、《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快递业“两进一出”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6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递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邮政快递企业(简称寄递企业)当年三门本地年发量达到300万件且比增长15%以上,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增长率超过15%部分的发件给予每件0.2元奖励(以邮管局后台数据和企业本地系统数据结合验证为准,下同。对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邮政快递业与电商产业协同发展,对投资建设中心仓或云仓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快递发件达到600万件以上投资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含场地租赁费,不含税)给予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开始,每年对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快递发件,按0.2元/件给予奖励,对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设备装备更新提升 

(三)对寄递企业新引进及更新应用自动化设备、冷链物流装备新能源机动车等设备,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一次性补助对单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全面落实邮件快件过机安检要求,对当年新购置智能安检机并投入正常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推进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五)支持寄递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六)将邮政快递服务用房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筹规划。机关、园区、学校、工厂、社区等要提供快递包裹存放场所,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要充分考虑邮件快件存放场所需求,配建快递服务用房面积按照《建筑工程配建智能信包末端设施技术标准》执行。

四、鼓励开展惠农助企服务

(七)鼓励寄递企业出台优惠政策,为我县青蟹、小海鲜缢蛏、血蛤、对虾、沙蚕等)瓜果蔬菜(柑橘、甜瓜、西花、杨梅、枇杷、茶叶三类特色农产品销售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寄递企业以各自全年累计快递发件为标准,青蟹产品达到45万件奖励2万元,对超出45万部分,另按3万件奖励1万元;小海鲜类瓜果蔬菜类产品分别按3万件奖励1万元。对单家寄递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本县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含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助力销售我县青蟹、小海鲜(蛏子、血蛤、对虾、沙蚕等)瓜果蔬菜(柑橘、甜瓜、西花、茶叶、杨梅、枇杷三类特色农产品,并且通过三门当地递企业发货各自全年累计快递发件为标准,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含农业专业合作社)达到3万件以上、个体经营达到1万件以上的,分别按全年快递费总额的5%进行补助。对单家电商企业农业企业(含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户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寄递企业创优创牌

(九)对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荣誉称号的寄递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按照最高级别的荣誉执行。同一寄递企业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为推动寄递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快递末端网(驿站、各直营品牌服务点)星级评定以及寄递企业从业人员评先评优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附则

十一)奖励补助资金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

十二)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主体是指在三门依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已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未享受的可就高执行。

(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本政策奖励补助资格: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2、发生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

3、发生较大寄递安全事故被立案处罚的。

(十四)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县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资格。对其中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意见由三门邮政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日起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征集部门:三门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28 截止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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