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加快百步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大力振兴实体经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海盐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

公示时间:2023年11 月27 日至2023年12 月27 日

联系人:金文彬

眹系电话:0573-86779111

联系地址:海盐县百步镇小木桥路17号

邮编:314313


附件:

1.关于《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df

2.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区(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在县政府设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加设百步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为有效发挥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特制定如下奖励意见。

一、奖励范围和重点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建筑业科学发展、绿色发展,融合发展。

二、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依法诚信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奖励内容和标准

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主营业务首次达到2000万元并上规纳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主营业务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于主营业务年收入连续2年每年增长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3.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对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5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总承包资质晋升二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鼓励县外企业来百步落户。对从县外新迁入落户我镇的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从县外新迁入落户我镇的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从县外新迁入落户我镇的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鼓励企业融合发展。鼓励建筑企业积极融入集成家居产业链。建筑企业承揽的项目中直接使用百步镇企业生产的建材、集成家居等产品的,给予使用产品总金额1%的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海盐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1亿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7.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鼓励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当年获得绿色建筑使用星级标识的三星级、二星级项目,分别给予建设单位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

(一)本政策奖励资金所列同类型或同一工程项目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对单个企业的各项财政奖励(资助)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贡献。建筑业企业按本政策第三条第五项申请奖励补助的,应以项目为单位,提供供货协议、收货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一个项目最多申请一次,单个建筑企业年度奖励资金限额100万元。

(二)本政策奖励由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材料由百步镇村建办负责初审(如有必要应委托审计),初审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并经百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兑现。

(三)享受本政策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1.当年度享受本政策单位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责的;2.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当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重大欠薪群体性事件的;4.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5.当年度发生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6.其他经区(镇)研究认为不宜给予奖励补助的。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奖励政策的考核年度从当年度算起。





相关链接:【反馈】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关于《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11-27 截止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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