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瑞安江南新区孙鳌路(瑞祥大道至次纬五路段)道路工程——桥东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24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到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瑞安市飞云街道办事处。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路95号 联系电话:0577-65891962 电子邮箱:razsb@sina.com 邮政编码:325200 瑞安市飞云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大桥东路1号 联系电话:0577-65578833 电子邮箱:NBJSJM@163.com 邮政编码:325200 附件:《瑞安江南新区孙鳌路(瑞祥大道至次纬五路段)道路工程——桥东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 瑞安江南新区孙鳌路(瑞祥大道至次纬五路段)道路工程——桥东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瑞安江南新区孙鳌路(瑞祥大道至次纬五路段)道路工程——桥东段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房屋补偿范围 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东至林阁路8号房屋东侧,南至孙鳌路规划道路和瑞安市国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南侧红线,西至远东路,北至孙鳌路规划道路红线和望江北路8号、望江北路13号民房及良种繁育场房屋北侧,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在上述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瑞安市飞云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四、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产权或登记不全的房屋,根据《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修订)》(瑞政办〔2023〕85 号)认定。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不动产凭证记载的用途为准,包括: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其中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商业用房的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现状孙鳌路、望江北路的临街底层用途记载为住宅或未记载用途的房屋,但实际已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认定为商业用房。临街底层房屋是指无间隔且直接连接上述街道的底层房屋,但不包括门台内底层房屋及厨房、卫生间等其他类型房屋。 商业用房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 (1)被征收临街底层房屋进深长度6米以上的,按6米计算临街商业用房面积,不足6米按实计算,宽度按实计算。超过6米以外的建筑面积按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2)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商业用房认定的,按房屋不动产权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用途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工业资产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回迁费) 1.征收住宅、办公、商业用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2.征收工业用房的,补偿金额由依法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 估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连同搬迁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三)临时安置费 住宅、办公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住宅、办公、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计算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计算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用地面积(两者取较大值)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标准厂房(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未超过24个月的,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算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商业、办公、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其中因征收落地式住宅用房临街底层认定为商业用房部分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由依法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其他补偿 电话 | 108元/部 | 宽带 | 200元/台 | 数字电视 | 80元/户 | 水表 | 40元/只 | 电表(单相) | 100元/只 | 电表(三相) | 1200元/只 |
被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六、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一)被征收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指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35㎡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75㎡; 2.落地式住宅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合法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率1:5计算; 3.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或不足一自然间)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上述1、2项规定安置建筑面积的,其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计算; 4.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间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间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间计算; 5.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2计算; (二)被征收商业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按不少于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1:1安置,具体以安置房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一自然间部分面积为商业或认定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积从被征收房屋总安置建筑面积中扣除。 (三)被征收办公用房安置面积计算标准 按不少于被征收办公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1:1安置,具体以安置房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四)被征收工业用房安置面积计算标准 工业用房选择标准厂房安置的,安置比例原则上按被征收用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1.5确定。如因被征收人扩大生产需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高可增至1:2,具体以安置房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七、奖励措施 (一)安置建筑面积奖励 落地式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每一自然间15㎡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每一自然间20㎡的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不足一自然间的按比率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 1.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奖励(其中落地式住宅用房临街底层认定为商业用房部分不重复享受该项奖励)。 2.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5%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 1.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5%的奖励,并给予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收回的补助款(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安置房市场评估价9400元/平方米×13%)。 2.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5%的奖励。 3.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15%给予奖励。在房屋搬迁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验收合格的,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配合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完毕验收合格的,除以上奖励外,另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土地使用权价值10%的奖励。 (四)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不搬迁腾空的,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其它补偿费、奖励及安置建筑面积收回补助款(补助款单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9400元/平方米×13%)等。 2.商业、办公用房货币补偿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费及奖励等。 3.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不可移动(即无法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费、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的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奖励等。 (二)产权调换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住宅用房产权调换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安置建筑面积,并选择安置套型。若所选的套型或套型组合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的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总补偿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住宅剩余安置建筑面积收回补助款(补助款单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9400元/平方米×13%)、其他补偿费构成。 (2)住宅用房安置房源:为南滨江二期安置房(云庭丽园) 新建(高层)现房,具体楼幢房号在认购定位办法中另行确定。 (3)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及套型:安置房源为国有出让高层毛坯房屋,建设标准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附属配套设施。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100㎡、120㎡、140㎡左右四档套型,具体面积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可根据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选择接近的安置房面积套型或套型组合。 (4)安置房源价格 ①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房屋具体楼幢、朝向、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实行一房一价。 ②产权调换房源套型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选择套型建筑面积在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但不含商业面积)内的,按市场评估价均价下浮13%+位置、朝向、层次等差价结算;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住宅用房选择套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建筑面积且在增购面积标准内的(不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含奖励面积)的8%),其增购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均价+位置、朝向、层次等差价结算;增购超过8%的,超过的部分暂按市场评估价均价上浮13%+位置、朝向、层次等差价结算。 (5)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外,其余房屋补偿金额和回购款直接转为安置房的第一期购房款使用(补偿款超出安置房总房款的部分返还给被征收人);余款待安置用房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2.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补偿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费等。 (2)安置房源地址:南滨江二期安置房(云庭丽园) 新建商业用房现房,具体楼幢房号在认购定位办法中另行确定。 (3)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商业用房,具体面积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房价格与房款结算: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超出部分按该套房源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下浮25%结算。 (5)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外,被征收商业用房其余补偿金额直接转为安置商业用房购房款,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全部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3.办公用房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补偿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回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费等。 (2)安置房源地址:玉海街道西门河头安置团块内办公用房现房(5幢101室、8幢101室)。 (3)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商业用房,具体面积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安置房价格与房款结算: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外,被征收办公用房其余补偿金额直接转为安置商业用房购房款,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全部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4.工业用房标准厂房调换 (1)产权调换补偿款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和可移动(即可恢复使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费、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的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标准厂房置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2)安置房源地址:瑞安市南滨西单元02-76(2)和02-72(3)地块中特机械园区内新建标准厂房(期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 (3)安置房价格与房款结算: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在标准厂房交付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标准厂房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安置标准厂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外,其余房屋补偿金额直接转为标准厂房的购房款,余款待标准厂房交付时全部结清。标准厂房购房款外的其他规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八、安置事项 (一)安置房源认购办法 安置房源认购认购办法另行规定。 (二)安置房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权属归市政府指定的房源建设单位所有。 2.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停车位。 上述停车位指地下一层停车位,配购价地下一层停车位(标准车位)均价6万/个,具体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定位方式另行规定。 3.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被征收人负担,在安置房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具体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件,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如实施单位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实施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市政府公布的腾空公告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组织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并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房屋价值补偿款。 (四)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或由实施单位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六)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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