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局会同舟山市教育局起草修订了《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 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舟山市财政局。联系人:毛淑芸,电话:0580—2282767,电子邮箱:156972780@qq.com,邮编:316000。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8)35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和规范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设立的专项用于精准扶持市级各类民办学校建设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旨在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整体提升民办教育发展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可由地方统筹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拨付使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对市教育局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高中段学校,优先扶持办学规范、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学校会计财务制度,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2.按规定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并使用。 3.落实校(园)方责任保险、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学生。 4.严格执行招生和收费、退费政策。 5.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风险基金。 6.年度考核等级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钱随人走”制度实施,即纳入“钱随人走”的项目按符合条件的各学段学生数,对其就读的民办学校进行补助;同时专项资金对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和民办学校考核予以奖励补助。 第八条 纳入“钱随人走”的项目,主要包括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及政策兑现。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条件及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对执行招生服务区政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人数,按市本级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30%购买服务。 2.义务教育阶段。对执行政府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读人数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同时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学校办学成本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3.高中教育阶段。对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公费学位招生任务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市本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培养成本(扣除收费)的100%购买服务。 第十条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条件及标准 1.学前教育阶段。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符合条件的自主招收入园幼儿数,给予市本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2.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班级规模、基准班额的民办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给予市本级同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3.高中教育阶段。对民办普通高中段学校,按符合条件的自主招收学生数,给予市本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政策兑现。对民办学校的困难生资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性补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改善办学条件补助标准 对自建园舍并达到省等级标准的民办幼儿园,按每班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省三级升为省二级、省二级升为省一级的民办幼儿园,每晋级升等一次按每班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二)考核奖励补助标准。市教育局每年对补助范围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学校(幼儿园),分别按每班2万元和1.5万元予以奖励补助。其中,对年度考核优秀自建校舍的学校(幼儿园),其奖励补助标准可酌情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倍。年度考核奖励补助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培训方面的支出不得低于50%。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列入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按市教育局要求填报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审后,将资金下达至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各民办学校账户。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及时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结果等信息,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作为限定性收入进行管理,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经费指定项目和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保障师生安全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各民办学校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内控制度,加强资产与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并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专家评审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或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市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绩效不理想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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