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丽水市新时代来料加工共富产业发展考核细则(2023年修订)》(丽来料加工办【2023】4号)文件精神,青田县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了《青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来料加工共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话、信函方式等方式书面反馈至青田县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舒永聪 信函地址:青田县会展中心1208办公室 邮编:323900 联系电话:0578-6832039 附件:《青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来料加工共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青田县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青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新时代来料加工 共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青田县新时代来料加工共富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新时代来料加工共富产业“扩中提低”作用,助力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的世界青田,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建设,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宣传培训、市场对接、考核激励等手段,推动全县来料加工共富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城乡居民增收致富,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青田贡献巾帼智慧和力量。 二、扶持对象和范围 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业务活动的经纪人、经纪人协会、来料加工企业、加工户、加工场所和开展来料加工服务管理的有关平台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承接市场或企业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和订单组织加工或装配,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的生产形式。来料加工经纪人是指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并组织来料加工生产的中介人。来料加工企业是指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来料加工服务的、来料加工收入占企业当年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经纪人和来料加工企业发展 1.年发放加工费奖励。经纪人支付加工者的加工费采用电子化发放,以电子凭证为依据。年发放加工费达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奖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4000 元的奖励,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给予8000元的奖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15000元的奖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000元的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0元的奖励。来料加工企业参照该项补助。(经纪人和企业奖励不重复) 2.巾帼共富工坊建设。对来料加工点(企业)被评为省、市、县级巾帼共富工坊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有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2022年已建的巾帼共富工坊参照此项执行。(市、县组织部已有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3.小额贷款及融资信贷扶持。年发放加工费10万元以上的,对贷款用于来料加工业发展的,凭贷款合同和已支付利息票据,年贴息率3%,年贴息最高限额1万元,连续享受贴息不得超过3年。对贷款用于来料加工企业发展的,凭贷款合同和已支付利息票据,年贴息率3%,年贴息最高限额5万元,连续享受贴息不得超过3年。(小额贷款和融资信贷扶持不重复) 4.新增设备补助。对年发放加工费10万元以上的,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鞋帮、服装类等加工点当年新购置的加工机械设备,凭正式发票按其实际购买成交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台最高补助不超过0.1万元,每个扶持对象年补助限额为3万元。 5.场所补助。来料加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年发放加工费30万元以上,加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0元/平方米的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 6.鼓励经纪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开设电子商务平台的来料加工经纪人(企业),年销售额达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补助0.5 万元;年销售额达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补助1 万元;年销售额达 100 万元以上,补助1.5 万元(政府相关部门不重复补助)。 7.市场拓展补助。对经纪人配合由青田县妇联组织参加的展示展销会,展会地在丽水市内的奖励3000元/家,丽水市外、浙江省内的5000元/家,浙江省外的8000元/家;经纪人提供产品给妇联系统展示的,按成本价给予补助;参加由妇联系统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给予每人每天200元的补助。(2023年此类活动参照此项执行) 8.品牌培育奖励。对实现个转企的来料加工点,年发放加工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成功申请注册自主商标的每枚给予0.5万元奖励。 9.产品开发奖励。针对我县人文旅游进行产品设计、工艺开发,组织本地来料加工点、企业或自主进行生产,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经纪人自主设计产品在旅游景点、民宿设展示销售点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选送参加市级以上加工产品设计大赛的经纪人每次给予参赛补助0.5万元,对参赛获奖的再奖励0.3万元。 10.保险补贴。鼓励各保险机构根据来料加工企业发展需求,适时开发推广“来料加工共富产业”保险产品,根据实际给予投保人50%的保费补贴。 11.强化技能培训。县妇联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经纪人素质提升培训,纳入农民培训项目计划。 12.评优评先表彰。每年通过公开评选,选树表彰优秀来料加工经纪人10人,来料加工能手50人。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和0.1万元奖励。 13.新经纪人奖励。每年开展培育表彰新经纪人工作,在发放加工费的增幅、就业带动情况中表现突出的“十佳新经纪人”分别给予每人0.3万元奖励。 (二)扶持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14.巾帼共富工坊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巾帼共富工坊服务中心,将产品展销、手工体验、技能培训、商务洽谈和云上直播等多功能融为一体,为来料加工经纪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创成乡镇(街道)级巾帼共富工坊服务中心的,服务中心所在乡镇(街道)可享受5万元的奖励;对创成县级巾帼共富工坊服务中心的,服务中心所在乡镇(街道)可享受10万元的奖励。 15.巾帼共富工坊服务中心运营经费补助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巾帼共富工坊服务中心运营、宣传展示、设计大赛、行业培训、展销对接、招商引资、市场拓展、品牌培育、技能比武、电商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扶持服务管理组织发展 16.专业村(社区)奖励。对年发放加工费100万元以上,加工场地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机械类要求加工机器设备50台以上),从事来料加工人员占本村常住人口2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加工费5000元以上的村,可以申报专业村。通过考核验收的村,给予来料加工发展资金奖励,对从事来料加工人员占本村常住人口比达20%的每年奖励2万元;达30%的奖励3万元;达40%及以上的奖励4万元。 17.示范乡镇(街道)奖励。来料加工单一品种年加工费500万元以上、占总加工费的60%以上、有2个以上示范村(社区)、建有巾帼共富工坊服务中心或具备相应功能场所的,认定为该品种加工示范乡镇(街道),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该示范乡镇(街道)的来料加工宣传推广、技能竞赛等活动支出。 18.设立专项经费。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来料加工日常管理,开展展销对接、技能竞赛和义乌联络展示中心等,以及培育新经纪人,开展业态、政策、消防安全宣传,组织中介审核、来料加工经纪人协会日常工作开展等,其中每年给予县来料加工经纪人协会1万元,用于协会的正常运营。 (四)扶持低收入农户和扶贫重点区域发展 19.低收入农户奖励。对于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加工产业发展,月加工费达300元以上的,达标月份奖励200元/月。 20.扶贫重点区域奖励。来料加工经纪人在重点帮扶村、扶贫小区、异地搬迁(大搬快聚)安置小区等扶贫重点区域内以及少数民族村、敬老院等地新设立加工点、扶贫车间、残疾人加工点等,带动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就近就业5人以上,且每位低收入农户(残疾人)年加工费达3000元以上的,对新设立加工点、扶贫车间、残疾人加工点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一个经纪人一个年度最高奖励2万元。 四、申报流程 1.申请奖励扶持的对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所在乡镇(街道)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实盖章附公示结果报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经公示确认无误后,上报审批发文公布。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来料加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来料加工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联,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奖励考核、项目审核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县府办、县财政局、县经商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体局、金融发展中心、县邮政管理局、县移民工作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商联、县残联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妇联要高度重视来料加工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作,切实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来料加工点(企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推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2.明确目标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具体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措施,推动来料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3.严格工作考核。县来料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认真落实好奖励扶持政策。对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把发放加工费、经纪人数、加工者队伍人数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来料加工考核,掌握各地的工作成效。 4.强化资金支持。根据来料加工工作任务,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每年安排来料加工共富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不少于200 万元,确保来料加工日常管理、宣传培训、展销对接、市场拓展、政策兑现等来料加工相关工作。 六、其他事项 1.本政策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政策中的年发放加工费以银行流水为唯一凭证,且所有流水以对公账号流水为准,其他个人银行账号流水不予认可; 2.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涉嫌刑事案件、拖欠加工费等情形的扶持对象,不享受本文件扶持政策; 3.虚报来料加工费的扶持对象,三年内不享受本文件扶持政策; 4.同一扶持对象涉及县内同类奖励补助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由县来料加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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