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顺应机构改革,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理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体制,市住建局、市司法局联合起草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正案草案)》,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反馈市住建局(传真:89180955)、市司法局(传真:89182023)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8日。 附件:1.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正案草案) 2.关于《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司法局 2019年5月8日 附件1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修正案草案)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园)区内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园)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的“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七、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中的“县(市)区”修改为“区县(市)”。 附件2 关于《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顺应机构改革,落实房屋征收属地管理原则,理顺房屋征收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开发(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开发(园)区房屋征收管理体制和与机构改革后有关行政机关名称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为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的属地管理原则,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修改为“开发(园)区内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全市所有开发(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体制机制。 二、为加强对开发(园)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管理,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修改为“市和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园)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为顺应机构改革的实际,将《办法》中涉及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县(市)区”等名称或者表述,分别对应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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