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嵊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反馈至嵊泗县财政局行政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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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嵊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县卫生健康局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研究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根据当年省级要求)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实行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的,应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提供服务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付费结算。相关资金于当年6月30日(含)以前,资金到位率达到50%,执行率50%;当年12月31日(含)以前资金到位率达到80%;次年3月31日,资金到位率达到100%,执行率100%。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嵊泗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分配指标,在指标下达后,各承担项目机构通过医共体预算一体化经办账号,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找到所属机构指标,在资金使用范围之内支出。最后经总院财务审核后,提交给财政进行终审。 第八条 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分摊方案,每月按比例分摊列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但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入(提折旧)、设备维护、房屋大修理等与基本公共卫生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九条 建立健全医共体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抽查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自查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突出县主体作用。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承担机构的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绩效评价,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原《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嵊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嵊财社〔20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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