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政务服务网app 政务服务网


关于《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编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意见,公示期30日,请于20231217日前以来电、来访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市财政局。
联系单位:玉环市财政局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30号;邮编:317600
联系人:魏其祥  联系电话:0576-89929340

 

 

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编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玉环市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仅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乡镇街道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实施的非营利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补助类政府投资项目,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承接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二章  预结算编审管理

第四条  项目业主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工作。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水局、市自规局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各专业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结算管理平台的开发管理,中介机构的征集、考核管理等监管工作。必要时可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查所需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预算编审管理。项目业主应当自行或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和审核。预算审核完成、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审查。

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应控制在批复概算内。

施工单位确定后进行的施工图预算编审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结算编审管理。项目业主应当自行或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完成、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审查。

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以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查为准。

项目业主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和核增造价的中介机构审核费用,由项目承接单位承担。

竣工结算未经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合理把握项目建设进程,控制项目建设进度,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工作阶段所需时间,确保项目预结算编审有合理的时间。

 

第三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业主需通过预结算管理平台要求选择中介机构,进行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结算编审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编审中介管理范围,录入预结算管理平台,供市财政局择优选用。

预结算编审咨询服务费用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通过预结算管理平台选择中介机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须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中介机构并纳入预结算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应按照预结算管理平台所设定的操作流程完成项目预结算编审相关工作,并按要求上传相应归档资料,完成对应考核打分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预结算编审工作,并对编审质量终身负责,不因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复核、备案而转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0423日市政府发布的《玉环市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监督管理办法》(玉政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玉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17 截止日期: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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