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公示日期: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17日

联系人:章敏

联系电话:0573-86039937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东路63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17日


关于《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在对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参考和吸收周边县市的相关政策和经验做法,结合海盐实际,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起草了《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由五部分组成,分为加快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开展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创建、推进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加强文体人才队伍培育、附则,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意见》加大了政府对文化体育事业领域的支持力度,修订完善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填补了公共文化创新服务项目、乡村博物馆建设、基层体育设施低免开放等县域政策空白,有利于推动海盐县新时代文化体育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增强文化体育事业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17日


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体育、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新时代文化体育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增强文化体育事业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海盐高质量发展勇当共同富裕示范样板注入强大的文体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文化嘉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公共文体设施建设

1.加强基层文体活动中心建设。新建或改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的,验收合格后,新建按照600元/平方米,最高给予200万补助;改扩建按300元/平方米,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过其他财政奖励的不重复计算。

2.推进镇(街道)图书分馆、智慧书房、村(社区)图书分馆(礼堂书屋)建设。镇(街道)图书分馆、智慧书房、村(社区)图书分馆(礼堂书屋)书籍由图书馆总馆统一进行配送。按照常住人口人均 3.6 元标准安排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并逐年增加,新建智慧书房或礼堂书屋,每新建一个增加购书经费10万元;每年安排数字资源采购共建共享经费30万元。

3.提升基层文化阵地管理与利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利用的绩效进行评估,按不超过40%的优秀比例,分别给予优秀的镇(街道)和合格的镇(街道)15万元和12万元的补助。

4.加强公益性文体设施项目建设。对公益性文体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选址、用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落实《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改、扩)建小区按0.12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公共文化设施,且不应小于50平方米;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5.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镇(街道)、村(社区)在公共场所新建或更新的全民健身设施,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基层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对镇(街道)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百姓健身房等健身设施,根据开放时间、健身人次等运行绩效评价结果,每年给予优秀5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1万元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20%、良好比例不超过总数30%。

6.引导乡村博物馆发展。新建乡村博物馆一次性奖励5万元,提升馆按星级从高到低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3万、1万元。每年从长效管理运行和活动开展两方面进行评定,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乡村博物馆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二、开展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创建

7.鼓励开展特色文化创建。积极鼓励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浙江省文化强镇、浙江省文化示范村创建,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强镇、文化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开展创新项目研究。鼓励镇(街道)参与各级公共文化创新实践,对获得省级、嘉兴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或团队的,分别给予项目或团队所在单位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深化公共文化品牌活动。深化公共文化品牌建设,鼓励“一镇一品”“一村一品”特色文化建设,各镇(街道)每年开展大型文化活动5场(次)以上,补助2.5万元。各镇(街道)统筹安排的下基层主题演出,实现村(社区)全覆盖的,补助0.5万元/村。

10.积极培育星级文艺团队。发挥优秀业余文艺团队在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对业余文艺团队开展年度评比,当年度获评五星团队奖补1万元、四星团队奖补0.8万元、三星团队奖补0.5万元。

三、推进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11.强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不可移动文物解危除困工程。各镇(街道)实施的文物修缮工程,县财政按照支出的50%予以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项目,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有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文物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实施,所需经费按县、镇(街道)、所有人各 1/3 的比例执行,县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文物价值较高、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确须置换或收购、租赁的,由镇(街道)负责实施。投资总额在3万元以下且资产属国有或集体的日常维护项目,全额给予补助;私有的,文保单位或文保点补助80%,未定级文物补助70%。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碑、界桩等经常性维护项目,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所需资金额度根据调查摸底和实际情况审核确定。

12.加强物质文化遗产监管。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智慧监管项目。对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文物安防工程和消防工程,根据视频监控、防盗电子设备、消防等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方案及使用维护合同,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工程按照项目决算额剔除上级补助后分别给予100%和50%的补助,县级及以下文物安防、消防工程补助比例为项目决算额的50%;电子监控系统和设备维护费的补助额度为使用单位每年实际支出经费的50%。实施文物安全巡查补助。各镇(街道)业余文保员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人均基础补贴与交通补贴。人均基础补贴每人每年500元,交通补贴按每处文物点50元/年计算。

13.重点非遗项目名录的补助。对新列入县级及以上的重点非遗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保护单位3万元、1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优秀2万元、良好1.5万元、合格0.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不予奖励,连续三年不合格的传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优秀非遗传习基地数不超过全县非遗基地总数的20%。

15.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及以上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非遗体验点、非遗客厅等非遗民俗基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等级奖励)。

16.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及海盐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在其享有荣誉称号的年度内,通过考核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0.8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享有多个称号的,遵循一次享受、就高享受的奖励政策。

四、加强文体人才队伍培育

17.配强文化站工作力量。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站长的配备,综合考虑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享受事业中层正职待遇。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按省文化站定级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18.加强文化员下派制度。配备专职文化下派员,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实现镇(街道)全覆盖,通过轮岗、交流等方式,充实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工作力量,探索文化馆(站)建设新路径。 

19.加强村级文化专管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 1 名 享受财政保障的文化专职管理员,待遇保障参照县编外合同工标准,由县70%、镇(街道)30%共同承担。按有关规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由镇(街道)全额承担。每年以不超过全体人员20%的比例,评比村级文化管理能手,每人奖励2000元。

20.培养体坛名将。对获得国家、省“十佳”运动员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单项国际健将、国家运动健将,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引进体坛名教。对引进的名教(具有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补贴(最高35万元);鼓励柔性引进教练员,具体由体校和人才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确定相应的劳务报酬。

22.提高海盐籍运动员参加大赛获得荣誉的奖励。见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23.加大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按四年一周期,下同)的每年奖励20万元、1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基地的每年奖励 10万元、5万元;对海盐县级训练基地(点),按照《海盐县“县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体育项目训练点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给予每年每项目优秀5-10万元、良好3-5万元、合格1万元的奖励。

24.强化注册法人体育社团考核评估。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对获评3A级以上社团给予奖励,分别按照5A级社团3万元、4A级社团2万元、3A 级社团1万元给予奖励(3A以上等级作补差奖励)。

五、附则 

25.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主要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体设施建设、文体人才培育、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精品文艺创作的相关政策性奖励。 

26.以上政策实行申报制。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 2024年1月1日,符合条件者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申报,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每年申报金额不超过 2000万元。有重大特殊项目未含在以上政策内的,根据整体安排视项目开展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27.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鼓励基层和各级教练员向上 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级各类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加快我县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青赛、世少赛)、浙江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嘉兴市运动会(以下简称市运会)、嘉兴市竞技体育比赛等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海盐籍运动员,以及为运动员(队)出成绩做出贡献的教练员。

本办法也适用于向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嘉兴市少体校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人才的教练员。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由海盐县人民政府、海盐县实施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小组、海盐县体育主管部门、海盐县体育总会主办的全县性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为运动员出成绩做出贡献的单位、教练员和有关人员。

本办法“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是指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经 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主要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或租赁场馆,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培养体育竞技人才的企业、体育社团、俱乐部等。

第三条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项目包括竞赛奖励和输送人才奖励。


第二章 荣誉奖励

第四条 对于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锦赛、世青赛、世少赛、全运会、青运会、全锦赛、省运会等比赛中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由县政府给予嘉奖,有关部门可以分别授予“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金牌或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的,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授予“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达到运动员等级技术标准的,按相应审批权限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六条 对认真贯彻《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业余体育训练成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海盐县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授予浙江省、嘉兴市业余体育训练先进称号。

第七条  对认真贯彻各级《全民健身计划》,群众体育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海盐县群众体育先进称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推荐授予嘉兴市、浙江省群众体育先进称号。


第三章  竞赛奖励

第八条 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

1.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2.获得世锦赛、世界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0000元、40000元、3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3.获得亚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0元计奖。

4.获得亚锦赛、亚洲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600元计奖。

5.获得全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6.获得青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0元计奖。

7.获得世青赛、世少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5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400元计奖。

8.获得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总决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0元计奖。

9.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50元计奖。

10.获得省锦赛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25元计奖。

11.获得嘉兴市运动会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元、300元 、2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元计奖。 

12.获得嘉兴市锦标赛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15元计奖。

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青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等比赛的名次分,以实际得分分值为准。

13.获得海盐县成年人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的运动员,前三名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四-六名100元。

国际、全国比赛名次分,以《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 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浙体训竞〔2016〕253 号)中相对应的计分分值计奖。

第九条  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运动员奖励标准:

1.集体项目是指篮球、排球、足球等大项目;团体项目是指各单项的多人项目、小团体、接力等四人以上(含四人)的项目。

2.在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青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锦赛等比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50%予以奖励。

3.在省运会、省锦标赛、省体育大会、市运会、市锦标赛中获奖运动员奖励额,集体项目(12 人及以上)按计分办法双倍计奖,集体项目(12人以下)按计分办法计奖;团体项目按个人项目奖励金额双倍计奖,三人及以下按一个项目奖励金额计奖,每名运动员的奖励按贡献大小分配。 

4.获得海盐县成年人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六名的参赛单位(运动队),按实际报名参赛人数,前三名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四-六名50元。

5.获得海盐县青少年(幼儿)体育比赛单项团体总分(幼儿总团体分)前八名的参赛单位(运动队),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四-八名500元。

第十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1.对参加奥运会、世界杯赛、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全运会、青运会、世青赛、世少赛、全国锦赛、全国冠军总决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对参加省运会、省锦赛获奖运动员的相关教练员,按照运动员同等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其中奖励带训教练员80%,奖励输送教练员20%。

3.获得嘉兴市运动会单项前三名的带训单位教练、输送单位教练,分别奖励 800元、600元、4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60元计奖。获得嘉兴市锦标赛单项前三名的带训单位教练,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15元计奖。

第十一条 破纪录奖励:

1.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0000元;破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纪录奖励50000元;破亚洲运动会纪录奖励40000元;破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纪录奖励20000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0000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5000元;破嘉兴市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

2.带训教练员破浙江省、嘉兴市最高纪录,按运动员奖励额的1:1给予奖励,其他破纪录奖励按上述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人才输送奖励

第十二条 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正式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0元。

输送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长期集训(体校生),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招生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3000元。

第十三条 输送到嘉兴市少体校,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转正招生文件为准),分别奖励输送单位教练和招生单位带训教练5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年度所获奖励实际,提出奖励计划并编制预算,由县财政专项安排,列入次年度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预算,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同等级同项目比赛每年限申报一项,以当年度最佳成绩计奖一次。

第十六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比赛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均不在上述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奖励兑现需提供参加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输送相关文件、入训通知书等材料,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国家级以上比赛奖励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共同审定后兑现。

第十八条 参加浙江省、嘉兴市体育竞赛是指由相应体育部门举办的锦标赛系列的赛事以及省运会、省锦赛、市运会;参加全国以上大赛是指《浙江省竞技体育贡献奖评定办法》所列赛事,邀请赛、对抗赛等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体育竞赛和人才输送奖励办法》(盐政办发(2014)111号)停止执行》。


相关链接:【反馈】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海盐县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3-11-17 截止日期:2023-12-17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姓      名:
手机号:
手机号码:*
手机验证码:*获取验证码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