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常山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对常山县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常山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人李卫明 ,联系电话 05705015373;2、通过信函方式:常山县财政局1305室,天马街道定阳北路415号。



常山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山县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常山县财政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常山县区域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挂起、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本县域内外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现场开标或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

(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 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被认定为评审专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入口,认真阅读并确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协议,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并通过采云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考试时由县财政部门进行监考。初始申报人员专业选择时应选择自己所从事或熟悉的相关专业,入库一年后财政部门视平时评审和继续教育情况予以增加或减少专业。

第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第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在政采云系统上进行相应处理:

(一)在质疑、举报、投诉处理和财政监督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过错的,不影响采购结果的,评审组员挂起1个月,组长挂起2个月;

(二)在质疑、举报、投诉处理和财政监督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过错的,影响采购结果的,评审组员挂起3个月,组长挂起4个月;

(三)每年12月30日统计的政采云代理机构考评排名最后2名的,挂起12个月;排名倒数后3-5位的,减少评审专业; 考评排名前10名的予以晋升;

(四)没有通过政采云继续教育考试的,挂起12个月;

(五)在县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中排名倒数后2位的,挂起12个月;排名倒数后3-5位的,减少评审专业;排名前10名的予以晋升。

  专家在挂起期间不得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论证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条 采购组织机构没有特殊情况应从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常山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或本地评审人员不足的,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共享其它区划的评审专家。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按不低于 1:3 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临时专家,录入专家抽取系统后再由系统进行随机抽取。对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外的专家)。相关书面材料应作为采购文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一般为提前一个小时,评审专家名单应在开标前保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评标室,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代理机构在政采云系统对评审专家评价时应扣减相应分数:对未及时寄存带入评标室的,扣5分;迟到30分钟以上,扣5分;在评标时间上登录社交软件的,扣5 分;因以上错误,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加倍扣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获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未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第五章 评审专家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各评审专家应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切实提高专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十八条 政采云系统建立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制度,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一)本实施办法由常山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常山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15 截止日期: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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