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将《常山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通过电话方式:联系人李卫明 ,联系电话 05705015373;2、通过信函方式:常山县财政局1305室,天马街道定阳北路415号。
常山县财政局文件
常财采监〔2023〕 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县财政局特制定了《常山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30日 常山县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我县从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各社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考核内容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在涉及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以及代理实效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计分制,按一季度为一个计分周期。县财政局采监科负责具体日常考核工作。按季度对参加考核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得分统计、排名和公布,公布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二个月十日之前,并根据得分排名进行考核结果运用。 四、计分标准 (一)基础分 申报本季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自评的得60分,考核期内有开评标项目但未申报自评资料的得0分。 (二)加分项 1、按照考核期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时间以备案日期为准,从政采云取数):2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得1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得3分,10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得5分,15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得7分,2000万元以上,每增加500万元增加1分,最高得10分。 2、按照考核期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时间以开标日期为准,从政采云取数):2个-4个,得2分;5个-7个,得4分;7个-9个,得6分;10个及以上,每增加3个项目增加1分,最高得10分。 3、考核期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质量(时间以开标日期为准,从政采云取数):10个以上或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成交总金额2000万元以上,未发生投诉或举报事件,加5分。 4、考核期内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情况:配合银行每完成“政采贷”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3分;每完成“履约保函”一个项目得0.5分,最高1.5分,每完成“预付款保函”或“进度款保函”一个项目得0.5分,最高1.5分,合计最高得6分。 5、考核期内从业人员能力提升情况: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业务相关培训或参加政采云公司组织的职业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每人次得1分,最高得3分。 6、考核期内特别贡献情况:主动向县财政局、县交易中心书面提出有关政府采购工作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经县财政局认定的在代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其他情形,以上每发生一次加1-2分,最高得5分。 (三)扣分项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双倍扣分,扣分不封顶。 (1)社会代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关证件的; (2)未按规定格式内容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信息发布不及时、内容不全或不规范的; (3)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社会代理机构违反开标厅、评标室等管理规定,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5)社会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未制止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社会代理机构未在采购文件中落实节能环保、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 (7)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评标室里的电脑设备上下载安装社交软件(例如微信,QQ等); (8)未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不及时或不完整(包括音视频、防消磁柜配备); (9)供应商质疑事项(投标供应商原因除外)成立或部分成立的; (10)社会代理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或每人次扣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双倍扣分。 (1)招标文件和采购结果中没有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标准或没有按照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标准执行,经查证属实的; (2)业务不熟悉,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3)社会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审现场; (4)社会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未封闭独立,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5)社会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经查证属实的; (6)因质疑处理不当,发生投诉的; (7)因社会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我县在营商环境考核中代理项目相关指标没有达到测算前沿值的; (8)因社会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我县在省财政绩效考评中扣分的; (9)在政采云系统中未如实对专家进行考核评价,或有对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分值差距在一分之内情况; (10)社会代理机构其他违法法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3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双倍扣分。 (1)社会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社会代理机构未对评审情况、评分情况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未核对评分或加分减分是否正确,未对打分异常的畸高畸低情形进行合理提醒,造成不良后果的; (3)社会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供应商非法索要财物、工程、服务; (4)社会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府采购情况的; (5)因质疑处理不当,发生投诉的,投诉处理结果认为社会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存在过错的; (6)社会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7)社会代理机构人员参与由其代理的项目投标或承接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代理业务的; (8)因社会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采购项目废标的。 (四)一票否决事项 经查证属实,社会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给予本季度0分处理(处理持续期间为考核影响期),并对其违法违规情况予以公布。 (1)社会代理机构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2)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的; (3)违反政府采购社会代理廉洁承诺的。 五、考核时间安排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 各社会代理机构对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社会代理采购机构自评报告,于下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县财政局。书面报送地址:天马街道定阳北路415号1305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二)考核阶段 考核机构根据社会代理机构自评报告、交易中心报送的加扣分内容和考核机构掌握的加扣分内容,对照量化考核指标进行复核评分。 县财政局将考核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公开,并将考核结果抄送相关主管部门,供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择优选择。 六、结果运用 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选择排名靠前的社会代理机构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考核得分排名末位的社会代理机构,纳入重点监管。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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