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规范商品有机肥补贴工作,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20〕3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松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此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公示期限为: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话提出意见:8065655。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土肥植保能源中心(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路258号)。 附件:附件:松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docx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向社会征求《松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在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求”栏目发布《松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反馈0条,采纳0条,《松阳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后不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特此公示。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