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的要求,我区将重新公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现将重新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众参与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事项名称 重新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事项背景与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已满三年,基于下列原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将通过重新公布形式实施。 (一)全省新的征地最低保护标准与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没有变化。 (二) 越城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6月底由越城区政府发文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更是在2021年2月发文公布,实施时间较短。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较原区片综合地价有较大提高。 (三)财政支付有压力,三年间征收的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用较原征地费标准增加较多,财政支付单位面积征地资金压力增大。 (四)周边区(县、市)无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信息。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仍具有现势性和可操作性,周边区(县、市)均未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平稳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的要求,为依法行政,越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拟重新公布。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可能受事项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主要内容 重新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最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向我单位提交相关意见。 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00号1112室 联系人:王凌峰 联系电话:057589110034 五、公示周期 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20日。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关于重新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继续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越政发〔2020〕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仍按以下标准执行,Ⅰ区片为5.0万元/亩,Ⅱ区片为4.0万元/亩,Ⅲ区片为2.0万元/亩。 附件:越城区(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越城区(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览表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镇(街道) | 耕地、其他农用地 (除林地外)、建设用地 | 林地、未利用地 | Ⅰ | 塔山街道、府山街道、北海街道、稽山街道、城南街道、迪荡街道、东湖街道、鉴湖街道、灵芝街道、东浦街道、皋埠街道 | 8.0 | 4.8 | Ⅱ | 斗门街道、陶堰街道、马山街道、孙端街道、富盛镇 | 7.0 | 4.2 | Ⅲ | 沥海街道 | 6.5 | 3.9 |
1.征收耕地的区片价中,农业安置人口数按≤1人/亩的标准确定,当安置人口数大于1人/亩时,则需按[补偿标准+(每亩需安置人口数-1)×人均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修正。 2.安置补助费标准:Ⅰ级、Ⅱ级、Ⅲ级均为2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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