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纸质邮寄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0576-88517921; 传真:0576-88517630; 电子邮件:673973651@qq.com。 附件1:《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7日
附件1:《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3〕37号)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容积率奖励内容,为此,有必要制定《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容积率奖励项目的实施程序。 二、制定依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3〕37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5块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近零)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开展住宅项目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试点工作和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自2023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住宅项目不小于总亩数的10%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高装配率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优先安排中心城区地块,且逐年保持递增。 (二)奖励内容。对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或超低(近零)能耗或装配化装修的商品房项目可进行容积率奖励。台州市区范围内自2023年11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出让商品房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或超低(近零)能耗或装配化装修或高装配率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评价并组织实施的,可享受以上容积率奖励内容。 (三)实施程序。理顺了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之间的流程,明确了规划条件设置、建筑方案审查、容积率奖励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监管、竣工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等流程及要求。 (四)工程建设实施流程。分为评价程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施工及监管、项目验收等环节。装配式建筑应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实施流程》,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应满足《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工程建设实施流程》,对各环节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五)违法责任。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或超低(近零)能耗或装配化装修或高装配率的商品房项目,已享受容积率奖励相关优惠政策但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取消政策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2:《台州市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容积率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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