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温岭市GY040212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进行了公示。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温岭市GY040212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经过讨论决定作出以下修改,现将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第一条内容:“为改善市GY040212地块基础设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修改为:“为改善温岭市GY040212地块基础设施……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第三条内容:“……浙江温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资金、房源等要素保障工作。”修改为:“浙江温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房源等要素保障工作。”
三、第四条内容:“……议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工作顺利进行。”修改为:“……议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第七条内容:“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
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第九条内容:“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等价值,以及公寓式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楼层朝向差价等事项,由城西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予以公示。补偿评估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将上述两条内容合并为第七条,修改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等价值)和公寓式安置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1)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第八条第一款内容:“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安置方式,列入协议内容”。修改为:“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安置方式,并将其列入协议内容。”
六、第八条(一)内容:“……竣工验收后,公寓式安置房以毛坯房的标准(不采用全装修)交付。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等面积安置。被征收人根据安置建筑面积,……公寓式套型面积分别设计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套型组合。……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原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结构差价(详见附件1)结算。……停车泊位按每个10万元结算,停车泊位选择充电桩车位的另加2万元结算,每户首个车位享受5万元的优惠。”修改为:“……竣工验收后,以毛坯房标准(不采用全装修)交付。住宅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被征收人根据可安置建筑面积,……公寓式套型面积分别设计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具体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规定要求申报套型组合。……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原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结构差价(详见附件3)结算。……停车泊位按每个10万元结算,选择充电桩车位的另加2万元结算,每户首个车位享受5万元优惠。”
七、第十四条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由市政府审查并把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第十三条,内容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有被征收人未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至未签约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第十五条:“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对上述被征收房屋提出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修改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对该被征收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九、附件1、2、3根据在方案中出现的顺序作出相应调整,修改为附件1《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
附件:
温岭市GY040212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修正稿).doc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