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现将《关于修改<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意见请于8月7日(星期一)下班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县民政局。 联系人:王梦颖,联系电话:13634008497(浙政钉同号)/ 87787753,邮箱:xjmz87787753@163.com。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作无意见! 附件:1、 关于征求《关于修改《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意见的函.docx 仙居县民政局 2023年7月27日
《关于修改<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起草情况汇报 一、制订背景 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我县于2016年7月出台《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仙政发〔2016〕10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为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简化办理程序,《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800元以下的小额救助,县民政局在预算指标内委托乡镇(街道)审批。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定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额度已不再符合当前临时救助管理需求,特申请提高该审批额度。 二、政策依据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2〕21号)、 《仙居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仙政发〔2016〕103号)等,修改本《办法》部分条款。 三、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一般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等给予每人月低保标准1-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2016年我县低保标准为660元/人/月;2023年我县低保标准已提高至1041元/人/月。为更好适应当前救助环境,更好适应未来社会救助发展,建议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额度由原“800元以下”,调整至“我县月低保标准2倍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