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利用场地、设施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三)交通场站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制定城市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应遵循“中心城区收费高于非中心城区收费,白天收费高于夜间收费,同一区域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配套停车场收费”的原则,并可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实行时段差价。 制定配套及临时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一般应遵循“中心区域收费高于边缘区域收费,地上收费高于地下收费,白天收费高于夜间收费,合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地理位置、供求关系、设施等级、服务条件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三类。 (一)小型车:核定载客≤9人的小型客车,小型新能源客车,皮卡车。 (二)中型车:10人≤核定载客≤19人的中型客车,蓝牌货车,小型新能源货车。 (三)大型车:核定载客≥20人的大型客车,黄牌货车、大型新能源货车。 五、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各类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泊位费。 六、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停车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需提供租赁、承包、委托合同; (三)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停车场所总平面图; (四)停车场所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遵守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线、标志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如对上述拟核定标准有异议,请联系价格和收费管理科,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电话:4475107,邮箱:dsjg@sohu.com 附件1、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docx 附件2、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docx 附件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docx
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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