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环评审查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起草了《龙游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1月25日 联系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环评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0-7261937 联系地址:龙游县鹏程路22号生态环境窗口 附件:1.《龙游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1 龙游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环评审查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龙游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切实提高审批时效,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辖区内区域规划环评已编制并通过审查的各类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 三、实施内容 (一)部分豁免环评审批。按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在生态环境部门网上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降低环评等级。对“两高”项目以外,衢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负责审批的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降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精简环评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以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四)优化环评审批流程。“两高”项目以外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作出书面承诺书后,将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其他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流程。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心须认真落实“三同时”要求且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投入生产前,对照承诺备案的要求,依法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擅自降低环评准入要求、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是实施改革扩面的牵头单位,要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开发区(园区)是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健全机制,注重实效。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培训,注重宣传。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2
关于龙游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文件提出,对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管理方式。2018年,我县对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二期9.7平方公里)实施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境准入制度和“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高、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文件指出,在山区26县范围内,符合改革条件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对“两高”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可按照程序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42号)文件也指出,在26个山区县内,针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明确、配套环境基础设施齐全、生态环保日常管理到位、生态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要求等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对“两高”外的建设项目,可参照开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因此,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要求,通过规划环评管控,制定项目准入标准,简化项目内容,全面实施环评制度改革是必要和可行的。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模式创新了环评审批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环评完成后,将推行部分免于环评手续、降低环评等级、精简环评内容等改革举措,这些改革措施将大大缩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加快项目落地。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本次拟出台的《龙游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实施内容、保障措施、其他等五部分。 工作目标主要明确了该方案的目的,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切实提高审批时效。 实施范围主要明确了实施该方案的范围为各类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 实施内容主要明确了部分豁免环评审批、降低环评等级、精简环评内容、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5条实施的内容。 保障措施主要明确了各部门责任。 四、起草过程情况 在《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3号)文件基础上,为推进省政府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工作,2023年10月起草了《龙游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县经信、发改、资源规划、湖镇镇政府、溪口镇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起草依据目录 起草依据目录: 1.《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 )》 2.《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 )》 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42号 ) 4.《关于优化项目环评,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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