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3年10月18日至10月26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水与海洋生态环境处。联系人:汤宇烽,联系电话:0573-82522065。电子邮箱:jxhb0573@163.com。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7日
嘉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市区(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五)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区水利、建设、卫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嘉源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地一定范围内的地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的还可以设置准保护区。 (三)新塍塘(石臼漾)饮用水水源(含北郊河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新塍塘一级保护区:水域从新塍塘高照港交叉口至北郊河西侧闸门,长度计1.7km;陆域北侧为沿岸纵深50m(不包括拦水坝以外区域),南侧以洪高路为界,以及整个石臼漾生态湿地,陆域面积共计1.33km2。 新塍塘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上游乍嘉苏高速公路至新塍塘高照港交叉口,水域包括新塍塘及高照港,长度合计2.3km;陆域为乍嘉苏高速公路至北郊河西侧闸门新塍塘北侧沿岸纵深200m(不包括拦水坝以外区域),新塍塘南侧、高照港两侧以洪高路、北科建园区道路为界,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区域,陆域面积共计0.83km2。 新塍塘准保护区:水域为北郊河东侧闸门至栅堰桥,长度计3.9km;陆域为乍嘉苏高速公路至中环西路沿岸纵深200m及秀湖公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区域,陆域面积共计1.91km2。 北郊河二级保护区:水域从北郊河杭州塘口至东升西路大桥,长度共计2.8km;陆域为西侧以殷秀路及湿地为界,东侧以三环西路为界,陆域面积共计0.28km2。 北郊河准保护区:陆域为沿岸纵深200m,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区域,陆域面积计0.4km2。 新塍塘北郊河至石臼漾水厂取水口段水域及两岸围网内陆域范围参照一级保护区管理。 (四)海盐塘(贯泾港)饮用水水源(含长水塘、南郊河备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海盐塘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海盐塘槜李路至南郊河及整个贯泾港生态湿地,长度计2.1km;陆域为南湖大道以东,纺工路以西,槜李路以南,南郊河以南纵深50m以北,陆域面积共计1.5km2。 海盐塘二级保护区:水域为北侧槜李路至长水路,南侧南郊河至沪杭高速铁路,长度计2.7km;陆域为南湖大道以东、长水路以南、纺工路及成家埭港以西、沪杭高速铁路及成家埭港以北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区域,陆域面积共计1.9km2。 海盐塘准保护区:水域为甪里河段南湖东口至南湖海盐交界处除一、二级保护区外水域,长度计10.9km;陆域为纺工路以西、沪杭高铁以北、成家埭港以东、以南区域,陆域面积共计0.19 km2。 长水塘一级保护区:水域为贯泾港水厂西侧闸门至湿地出水管道,长度计1.4km;陆域为新气象路至顾家泾港以东、南郊河以南、海盐塘以西、荣中东路及张泾桥港以北区域,陆域面积共计0.92km2。 长水塘二级保护区:水域为长水塘西支流及贯泾港其余水域,长度为2.7km;陆域为长水塘以东、南郊河以南、海盐塘以西,常台高速和沪杭高速铁路以北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区域,陆域面积共计4.73km2。 长水塘准保护区:水域为槜李路至洪合高速机场专用铁路桥北侧500m处河浜,长度计3.0km;陆域为希望路及延伸段以东、洪合机场专用铁路以西除二级保护区以外区域,陆域面积共计1.88km2。 南郊河一级保护区:水域为新气象路至纺工路,长度共计2.6km;陆域为三环南路以南,南郊河以北、新气象路以东、海盐塘以西区域,陆域面积共计0.5km2。 南郊河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上游希望路延伸段至新气象路,长度计1.3km;陆域为三环南路以南,南郊河以北、新气象路以西、希望路延伸段以东区域,陆域面积共计0.08km2。 南郊河准保护区:水域为丝瓜泾汇合口至希望路延伸段,长度计2.2km;陆域为三环南路与常台高速之间,陆域面积共计0.5km2。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三、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3.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4.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5.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6.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2.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以下人为活动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税违法事件的查处,灾害防治和应急抢救活动;经依法批准的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景观、水工设施维护等。 (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实施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的,需开展必要性、唯一性、不可避让性论证,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六)饮用水水源地保洁工作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地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范围和保洁要求做好保洁工作。 (七)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八)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四、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加强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水量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三)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区域的规划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优化水资源配置,做好水源安全保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量、水位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河道保洁的监管。 (五)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的落实,减少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六)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的监管,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穿越保护区市政道路应急设施的建设。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航行船舶的监管,负责穿越保护区公路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垂钓、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领域犯罪活动及侦查、办理环境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等。 (十一)嘉源集团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应当加强一级保护区巡查,发现破坏隔离防护设施、垂钓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汇报。 嘉源集团应当做好水源生态湿地取水口、水厂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生态环境、建设、卫健、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嘉源集团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府令〔2003〕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