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根据省、市有关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经区政府同意,区司法局组织了对截止2023年2月28日现行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区司法局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清理建议后,代拟起草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30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至莲都区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5号。邮编:323000。 

联系人:赵楠,电话:2120132,传真:2601933。


附件1: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附件2: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19日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30日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的意见建议,特此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31日    


征集部门:莲都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10-19 截止日期: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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