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等上级文件规定,《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大多数内容已经在上级文件规定内容充分体现,少部分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内容不相符、不一致。同时,我市结合土地储备实际管理要求,于2022年制订下发了《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金华市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储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办法》应进行废止。现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30日(7个工作日)。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干部群众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jhtdcbzx@126.com;联系电话:0579-82064886。 附件: 关于废止《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金华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