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开展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文件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纸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传真:0574-89180556,电子邮箱地址:405581828@qq.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废止和修改的文件政策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修改和废止的文件政策 1.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7〕80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中“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或者在资质有效期内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本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删除第六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时,应当使用已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2.废止《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5〕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