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蔡家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3 截止日期:2023-11-13 信息来源:市征迁事务中心

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江山市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蔡家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shan.gov.cn/予以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江山市市区民声路48号309室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邮政编码32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蔡家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来访反映。办公地址:江山市市区民声路48号309室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或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征迁指挥部(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21号三友公司内)。联系人:王一龙,联系电话:13567088124(虚拟网 648124)。

(三)通过来电反映。联系电话:0570-4573910。

特此公告。


附件《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蔡家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蔡家山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江山市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江政发〔2021〕15号)《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等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事由目的及范围

为顺利开展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蔡家山区块)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房屋征收四至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以合法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调查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五、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

(一)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和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在实施征收时按规定给予合法建筑评估补偿;经有处罚权限单位作过处罚的建筑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

本方案所称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经调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前述两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

1.产权调换。

⑴产权调换房屋。

住宅现房:虎山街道双塘三区14幢、17幢、18幢、19幢和清湖街道七里四区已挑选的存量现房,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

非住宅现房:虎山路132幢、双塘小区1幢底层大储藏室(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可用于经营)。

具体安置房源以提供的房源清单为准,另行公布。

⑵选房原则。

①按照谁先签约腾空交付拆除(以验收可拆为准)并领取挑选安置房的顺序号牌,再按顺序号牌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③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⑶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结算规定。

被征收商业用房可以等价值产权调换虎山路132幢、双塘小区1幢底层大储藏室或存量住宅安置房;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不享受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对等面积的结算优惠。

2.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范围: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奖励。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附属物、装潢装饰补偿。

⑴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⑵征收非住宅房屋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补偿。

⑶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及有关设施补偿,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时间及次数。

⑴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⑵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每月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⑶支付时间及次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支付搬迁费1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支付搬迁费2次。

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12个月。

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现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各类补助奖励标准。

⑴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房屋腾空验收单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其商服用地房屋,签约搬迁公告起始之日起15日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5000元按35000元计算;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0000元按30000元计算。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⑵货币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房屋腾空验收单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货币奖励。

5.特殊对象征收补助。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给予补助,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具体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文件规定的类别和标准执行。

补助对象须是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直系亲属,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别的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户中有不同补助对象符合多项补助类别情形的,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6.“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一证(含共有权证)为一户;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

七、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对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等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自公布后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2.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选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3.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八、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房产权证等有关证件和补偿安置涉及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期腾空搬迁房屋(以房屋腾空验收单为准),自行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逾期未腾空搬迁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好房屋征收腾空搬迁事宜,因房屋租赁、相关权利关系影响房屋腾空搬迁、补助奖励以及挑选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九、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江山市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后,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空搬迁的,由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其他事项

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江政发〔2021〕1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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