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江山市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毛塘路口、煤场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江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shan.gov.cn/予以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
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来信反映。请将来信邮寄至“江山市市区民声路48号309室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邮政编码32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毛塘路口、煤场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来访反映。办公地址:江山市市区民声路48号309室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或江贺经济走廊土地有机更新和整治提升项目征迁指挥部(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21号三友公司内)。
联系人:郦先生,联系电话:13857000619(虚拟网657619)。
(三)通过来电反映。联系电话:0570-4573910。
特此公告。
附件: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毛塘路口、煤场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毛塘路口、煤场南侧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江山市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江政发〔2021〕15号)《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等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事由目的及范围
因江山市江贺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毛塘路口、煤场南侧区块)建设,加快推进完善园区功能配套;房屋征收四至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2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山市清湖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按照土地房屋审批登记档案等材料记载、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二)按照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以合法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调查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五、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确定
(一)对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和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下述被征收土地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前及时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占地面积及超建筑面积处理、补缴契税及印花税费等相关手续,且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交付拆除的,可以参照本方案中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所应缴纳费用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直接抵扣)。
其中: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施行前,原批准材料显示为划拨工业用地已改变房屋用途为住宅,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至今,或征收前已办理登记划拨住宅用地的被征收人。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施行后,原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为住宅用地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被征收人。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依照被征收人书面申请,采取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占地面积及超建筑面积处理、补缴契税及印花税费等方式进行处理。
2.具体补缴费用标准如下:
⑴补缴土地出让金。参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山市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江政发〔2016〕114号)文件中关于中心城区Ⅲ级出让住宅用地与划拨工业用地的差价即1500元/平方米-180元/平方米=1320元/平方米进行补缴。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批准占地面积乘以补缴单价1320元/平方米。
⑵超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处理。对批准划拨占地面积以外且在超批准占地面积的30%以内,一体设计建造的建筑面积部分(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其超占地面积部分按照中心城区Ⅲ级出让住宅用地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缴土地出让金。对超占地面积相对应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单体建筑物重置成本价的10%进行处理,重置成本价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⑶对原批准材料显示为划拨工业用地,现已办理登记划拨住宅用地的被征收人所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中心城区Ⅲ级出让住宅用地与划拨住宅用地的差价即1500元/平方米-747元/平方米=753元/平方米进行补缴。
⑷补缴契税及印花税费。契税按照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印花税按照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⑸如被征收人涉及被征收房屋应补缴房屋成本价款的,按照单体建筑物重置成本价进行处理,重置成本价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其他规定:
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处理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原批准材料或土地房屋权证记载的工业用地性质及地上建筑补偿规定执行。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在实施征收时按规定给予合法建筑评估补偿;经有处罚权限单位作过处罚的建筑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
本方案所称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经调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安置面积是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经调查认定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计算后的面积。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涉及低于1.0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结合总补偿安置面积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因素修正。
(二)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前述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也可以选择前述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两种或者三种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
2.产权调换。
⑴产权调换房屋。
现房:清湖街道七里四区已挑选的存量现房,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具体安置房源以提供的房源清单为准,另行公布。
⑵选房原则。
①按照谁先签约腾空交付拆除(以验收可拆为准)并领取挑选安置房顺序号牌,再按顺序号牌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②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超出安置地块内设计的最大户型面积,可以选择两套及以上住宅安置房的,在挑选最后一套住宅安置房时,剩余补偿安置面积与最接近的住宅安置房户型面积相差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不含电梯公用部位面积)。
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④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⑶住宅房屋价差结算规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与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合以下结算规定,实行差价结算。
①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结算优惠。
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扣除3平方米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后进行价值结算;设置两部及以上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扣除10平方米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后进行价值结算。扣除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按产权调换安置房重置评估平均价格1200元/平方米结算,扣除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②对等面积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扣除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安置面积对等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照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结算。
③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结算。
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按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工业用地房屋补偿。
对批准材料或土地房产权证记载为工业用途房屋,其被征收工业用地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
4.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范围: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评估补偿价值,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奖励。
5.房票安置。
⑴房票是被征收人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屋时用于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
⑵房票的构成、定价和奖励标准。
①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房票票面金额。
②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由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5%货币奖励,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征收补助和签约搬迁网格奖励构成。
征收补偿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现款,也可以选择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③房票安置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④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后剩余票面金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⑶房票安置的房源在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
⑷房票不允许转让、买卖、赠与、抵押,不允许直接按房票票面金额兑换资金。
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全部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进行组合安置。房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⑸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储藏室、车库(位)等,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申请结算。
⑹被征收人凭房票全额购房或购房后仍有余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一次性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另行明确。
⑺房票安置中未明确事项,按照《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江政发〔202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附属物、装潢装饰补偿。
⑴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⑵征收非住宅房屋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补偿。
⑶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及有关设施补偿,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时间及次数。
⑴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每户搬迁费2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发。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发,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⑵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每月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⑶支付时间及次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支付搬迁费1次,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支付搬迁费2次。
①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12个月。
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现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
③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购买现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房票购买期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24个月。
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与货币安置、房票安置组合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中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与货币安置、房票安置面积的比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房屋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改变住宅房屋用途补偿及经营补贴。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规划、国土同意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并延续使用至今的,按原住宅房屋登记用途补偿。
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前,经营补贴系数为2%;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补贴系数为1%;改变原登记用途认定的部分房屋面积补贴后的单价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平均单价的95%。
计算公式:(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改变用途认定的部分房屋经营面积×实际经营年限×X%(经营补贴系数)。
实际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计算;经营年限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经营证照或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为准。
本款所称“改变房屋用途”中“房屋”是指被征收人原合法产权登记为住宅用途的底层房屋(即地上一层,不含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
本款所称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面积”是指原合法产权登记为住宅用途的底层房屋,但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楼梯、过道、仓储间、办公间、起居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5.各类补助奖励标准。
⑴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房屋腾空验收单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搬迁之日分段计算。
①住宅房屋。
签约搬迁公告起始之日起15日内签约腾空搬迁的,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签约腾空搬迁的,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②非住宅商服用地上房屋。
签约搬迁公告起始之日起15日内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5000元按35000元计算;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签约腾空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30000元按30000元计算。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③工矿仓储用地房屋。
签约搬迁公告起始之日起15日内签约腾空搬迁交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16日至第20日签约腾空搬迁交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工矿仓储用地房屋容积率低于0.6的,可按0.6换算建筑面积计算签约搬迁奖励。超过公告规定签约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⑵网格组完全签约奖励。
同一个网格组内所有产权户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签约的,给予每个产权户10000元完全签约奖励;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该网格组内所有产权户均不享受该项奖励。具体网格另行划分。
⑶货币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房屋腾空验收单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15%给予货币奖励。
②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货币奖励。
6.特殊对象征收补助。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给予补助,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具体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文件规定的类别和标准执行。
补助对象须是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直系亲属,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别的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户中有不同补助对象符合多项补助类别情形的,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7.“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一证(含共有权证)为一户;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个征收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经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出具《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且被征收人在被征收项目范围内仅有该处认定房屋的,按一户认定。
七、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方法、标准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对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有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等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选定。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自公布后10日内,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所有被征收人均参与选择并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则为协商选定成功。
2.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选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3.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八、腾空房屋的办理
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房产权证等有关证件和补偿安置涉及相关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权证交由房屋征收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期腾空搬迁房屋(以房屋腾空验收单为准),自行结清水、电费等全部应支付费用。逾期未腾空搬迁房屋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当自行与承租人、相关权利人妥善处理好房屋征收腾空搬迁事宜,因房屋租赁、相关权利纠纷关系影响房屋腾空搬迁、补助奖励、挑选安置房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责任。
九、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江山市人民政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后,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腾空搬迁的,由江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其他事项
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江政发〔2021〕1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