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意见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意见征求稿)》,于2023年10月12日-10月23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3条,一是关于第四条回避制度,有网民提出“建议注明集体讨论的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包含需要回避的负责人”;二是关于第四十条法制审核人员资格和第六十八条市局案件审批,有网民提出“建议删除‘初次’,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理论上应要求通过法考;建议对延期时限作出界定;增加监督问责条款”,同时还对审批层级中大队和执法队是否是同一主体存在疑问;三是关于管辖章节,有网民提出“管辖章对机构职责未予充分体现,项目偏少,建议在总则和管辖中增加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关于人员(乡镇街道)、职权(划转事项)等方面内容;增加监督条款”。
二、意见处理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对部分建议予以说明反馈:
一、关于对第四十条法制审核人员资格的建议。按照《行政处罚法》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了上述规定。
二、关于对第六十八条市局案件审批层级的问题。因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下属有七个大队,故对大队和执法队进行区分。
三、关于对管辖章节的建议。本规定为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反馈所列职能事项属执法事项目录动态调整范围,应以市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具体公告为准;关于增加监督问责条款,本规定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执法监督问责内容更适宜在其他纪律文件中规定。
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做好《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