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推动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化妆品监管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2日前,将建议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
联系人:化妆品监管处袁堂娟
联系电话:0571-88903267
电子邮箱:zjfdabhc @163.com
附件:1.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序
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建议第十条“……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1日前。”修改为“……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采纳
2
建议附件1中“自查报告正文”与正文第八条“自查报告内容”表述一致。
3
建议删除附件1中“年度总产值”和“年度销售额”的填报。
不予采纳
《化妆品生产质量规范》规定,企业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等要与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且明确产品销售记录中包括了销售价格,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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