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推动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化妆品监管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2日前,将建议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

联系人:化妆品监管处袁堂娟

联系电话:0571-88903267

电子邮箱:zjfdabhc @163.com

 

附件:1.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征集部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0-12 截止日期:2023-11-13
《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建议第十条“……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1日前。”修改为“……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采纳


2

建议附件1中“自查报告正文”与正文第八条“自查报告内容”表述一致。

采纳


3

建议删除附件1中年度总产值“年度销售额”的填报。

不予采纳

《化妆品生产质量规范》规定,企业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场地及设施设备等要与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且明确产品销售记录中包括了销售价格,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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