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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促进镇海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67号)、《关于高质量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区委〔2023〕13号)、《关于促进镇海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烦请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镇海区农业农村局。地址:镇海区民和路569号D2-511;
  联系人:聂宁
  联系电话:0574-86254059


一、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1.抓好粮食生产

加大种粮支持力度。对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实际播种面积给予麦和单季晚稻120元/亩、早稻220元/亩、连作晚稻(前作为早稻)170元/亩种植补贴,上级政策调整的,同步调整。

鼓励粮经轮作。积极推进粮功区内蔬菜地保证种一季粮,大豆与蔬菜轮作的农户按300元/亩补助。

实行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对规模种粮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早稻、小麦、中晚稻每50公斤补贴标准分别为8元、7元、5元。

加大水稻示范基地创建力度。对创建水稻绿色优质高产示范基地(面积100亩以上),验收通过的,按3万元/个标准给予补贴。

引导数字化粮油基地建设。粮油生产基地进行智能化环境监控、智能化生产管理、智能化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等系统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6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推进粮功区建设。耕地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纳入粮功区(含储备区)用于水稻种植的,按照露地作物调整3000 元/亩,鱼塘、大棚种植一年生作物拆除 1.5万元/亩,多年生果树(含大棚)清除 2.5万元/亩,花木(含大棚)清除 3万元/亩,农户自留地收归村集体纳入粮功区用于粮食生产的 4.5 万元/亩标准,区按此标准补助给镇(街道)。具体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由各镇(街道)视情况酌情处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关于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1]9号)规定上限。纳入粮功区土地由镇(街道)统一进行清表和土地整理,区给予镇(街道)5000元/亩包干补助。

2.支持油料扩种

对油菜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含20亩)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300元/亩的补贴。

3.保障蔬菜有效供给

加大蔬菜保供基地建设。对于相对集中连片(露地大于50亩、设施大于30亩)蔬菜基地开展基础设施和设施设备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6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4.培育精品瓜果产业

建设精品示范基地。培育水果番茄、草莓等高端绿色精品瓜果基地,按项目基础设施和设施设备投资额的6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5.发展精品畜牧产业

提高生猪自给能力。按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等“六化”要求新建的年出栏能力1万头以上养猪场,在市级奖励政策基础上,按每出栏能力1万头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单场最高为100万元。对新建或已有出栏能力1万头以上养猪场引进种猪的,在市级奖励政策基础上,给予每头种猪200 元的配套奖励。

推进绿色畜牧项目建设。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含新建)绿色改造提升的,按基础设施和设施设备投资额给予3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40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美丽牧场给予20万奖励,成功创建市级、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分别给予30万、50万累进补差奖励。

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给予40元/头补助;自行处理的,给予80元/头补助。

6.提升精品林特产业

建设现代精品林特基地。对智能化、无土化精品花卉基地和精品化茶叶、竹笋、中药材、林下经济等林特基地,按基础设施和设施设备建设投资额的4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50万元。

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7.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镇(街道)、村集体向农民统一连片长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给予镇(街道)或村每亩200元奖励。

8.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粮功区提标改造的,绿色农田项目按照每亩投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标准予以建设(新增),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按照每亩投入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标准予以建设,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按照每亩投入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标准予以建设,分别给予不高于5000元/亩、4000元/亩、3000元/亩标准按实补助。土地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参照粮功区建设标准。

9.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实施喷微灌节水灌溉工程,区级按项目投资额的4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50万元。

加强农田管护。对各村农田管护工作考核奖励,具体按《镇海区农田管理办法》执行。

10. 推进淡水养殖渔塘标准化建设。对符合《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且连片养殖面积10亩以上的淡水养殖场开展池塘标准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4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50万元。 

11.强化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一枝黄花防控、农田灭鼠、稻水象甲、红火蚁防疫等防控防疫经费由区全额补助。对成功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生猪养殖场,按照50万元/家进行补助。对配合开展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采样的单位按照100元/份样品予以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场(户)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实行强制扑杀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夯实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

12.加快智慧农业发展

鼓励数字农场创建。通过市数字农业工厂、省数字农业工厂、省未来农场创建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2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13.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获得国家和省新品种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个奖励。

培育种业研究团队。对2023年起引进种业创新团队合作期限在5年以上的,给予补助,具体实行“一事一议”。

引进种业创新人才。以第一人的身份育成一个以上新品种的的种业创新人才给予5万元/年补助,连续三年。

14.推动农业技术创新

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参照区“雄镇英才”计划系列创新团队引进办法,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优秀高端智力平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科技合作。农业经营业主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区级补助合作经费的60%,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具体按照《关于印发镇海区农业与农村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农发〔2022〕85号)执行。

大力推进发明创造。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件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件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按一件计)。

鼓励开展监测。开展肥药监测点建设的,给予0.1万元/个补助;支持秸秆样本户调查,按照调查每个样本户3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对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畜禽生产价格监测任务的养殖场(户)每年1万元/场(户)的标准进行补助。

开展绿色防控的规模种粮农户,全年给予50元/亩补助。

鼓励病虫害统防统治,对参与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种粮农户,给予20元/亩补助。病虫害测报点,给予3万元/个补助。

开展市级种植业“六园”示范创建。创建为市级种植业“六园” (生态茶园、精品果园、放心菜园、特色菌园、道地药园、美丽花园)示范基地的主体,给予5万元/个奖励。

建成省级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建成省级低碳农场、国家级生态农场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15.推进机械强农

继续推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按照《2022-2023年度镇海区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实施办法》(镇农发〔2022〕77号)执行。

推动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农事服务中心、烘谷中心、育秧中心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区发改局基建项目进行补助。

推进农事服务中心和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通过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创建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创建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创建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专业农事服务站点创建验收的,给予6万元奖励。

推进机器换人。通过省级全程机械化农机服务中心创建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重点环节农机服务中心创建验收的,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创建验收的,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区、市级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示范基地创建验收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推进“平安农机”示范创建。通过区级、市级、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创建验收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16.实施农业绿色发展

加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开展秸秆离田利用。对开展粮油作物秸秆离田利用,实施机械打捆收集离田作业且年收集量不少于500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区农业部门备案)给予干草200元/吨、湿草120元/吨补助。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建设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符合规范),给予每个中心按总投资额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设沼气(液)池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0%补助,并对运行费用按市有关政策进行补助;对承担我区沼液配送的生产经营组织(经区农业部门备案)给予16元/吨补贴;农业废弃物分类回收、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加大耕地地力保护。根据市、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使用有机肥和配方肥。购买主推配方肥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500元/吨补助,购买商品有机肥的,给予200元/吨补助。以数字化实名制销售台账作为依据,对年度供应主推配方肥企业(当年经区农业部门备案)给予100元/吨的奖励。

对农业面源生态治理等,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区统筹考虑。

推进绿色创牌。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给予4万元/个奖励(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奖励2万元/个(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万)。通过市级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评审的,给予60万元奖励。完成省级水产养殖健康示范场创建,给予6万元奖励。成功创建(提升)区、市、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制施用)示范区(方)或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定额制施用)示范区(方)的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6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通过评估的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试点(示范)场,按照试点场10万元/家、示范场20万元/家进行补助。

四、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17.做大农产品加工业

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加工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0.5亿元、1亿元,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支持农业企业技改。农业企业转型升级开展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400万元。

18.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

鼓励农产品销售。开展电子商务或到专业市场设立销售专窗,年销售本区农产品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支持引导经营业主拓展市场,当年新开设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展销店,区内、区外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参加区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农产品和休闲农业展销推介活动的,按市内0.5万元、省内0.6万元、省外0.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境外国际展会享受市有关政策外,另给予2万元补助。特装展位每家增加2万元补助。

推进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建设生鲜农产品加工车间、果蔬保鲜库、配送冷链,按项目基础设施和设施设备建设投资额的40%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50万元。

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为农服务;获评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区域性烘谷中心给予运行奖补,10 吨(含)以上烘干机 1 万元/台,10 吨以下烘干机 0.6 万元/台。成功创建区、市、省级示范性秸秆离田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6万元的累进补差奖励。

19.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发展农家乐。鼓励发展农家乐等休闲农业,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农家乐,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利用农村房屋改造开发农家乐,且配备20个以上餐位或10个以上床位的,合法经营满一年并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家奖励。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6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发展休闲农园。按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休闲旅游点)标准建设特色休闲农业精品园的,经验收合格,给予10万元/个奖励。

适度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对区内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等技术或模式示范的种养殖户,集中连片 50 亩以上的给予 2000 元/亩补助。

鼓励举办各类农事节庆活动。区级举办的,财政全额保障。镇(街道)、村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单个活动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引导乡土特色产业发展。开发一批具有镇海特色和创意的传统手工产品,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的农家传统特色食品,经认定,给予2万元/个奖励。

五、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20.实施产业大平台建设

加大南岚湾现代农业示范园、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宁波都市农业公园等重大产业平台建设支持,实行一事一议补助政策。

21.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列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市“甬江人才计划”和区“雄镇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和项目,按《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推进双新双创。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大学生、退役军人、乡贤等返乡创新创业,培养农业经理人。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农创客,初次在区内农业领域创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享受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补助;就业的,可享受每年2万元的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获评区、市、省农创客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5万元、6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加大农业人才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培训,区内、区外1天之内的,按照每人次210元/天标准执行,师资费另计;区外连续2天及以上的,按照每人次550元/天标准执行,师资费另计。

22.实施主体培育行动

推进示范性经营主体建设。获评市、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经考评为区级、市级、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6万元累进补差奖励。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规范通过上级验收的,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星级产业农合联创建,经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产业农合联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6万元累进补差奖励。

23.实施品牌振兴行动

推进品牌振兴。加快“镇蜜”等区域农产品公共品牌、特色农产品专用公共品牌建设,对公共品牌的标准化建设和品牌宣传推广经费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推进企业创牌。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品字标浙江农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鼓励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单位注册商标,给予注册成功的每个商标奖励0.3万元(每个经营主体最多三个)。经区农业部门推荐,在国家级农产品评比中获得金奖、银奖(或优质奖)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在省市级农产品评比中获得金奖、银奖(或优质奖)的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新获得GAP等有关部门管理认证的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万)。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通过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基地评审的,给予2万元/个奖励。建成省级优质农产品基地,给予6万元奖励。

24.鼓励开展共富行动

支持扩中提低、助农纾困、助农增收,对自主吸收低收入农户和小户就业、产业帮扶的基地和帮扶主体,开展销售及技能培训、共富创新、共富工坊等予以支持或奖励,具体根据大户带小富数字化平台上共富积分分档奖励,有积分的可优先享受政府各类政策,年度积分达到1000分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度积分达到3000分以上的,奖励3万元。

25.优化金融惠农服务

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质,鼓励新险种开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政府对向农业经营主体借贷的银行补助风险补偿金,具体按《镇海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执行。

26.保障旺季农资供应

对承接区农资淡季储备和化肥应急储备主体在利息、损耗、保管费用等支出实行定额包干补助。

27.构建农产品应急保供体系

在重大疫情或灾害期间,承担粮食、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应急保供的,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经营主体适当补助。

六、附则

28.对于不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项目不予扶持;对3年内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IV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经营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单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9.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补助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额度均包含上级补助。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区级奖励部分视同配套。上级政策高于本政策的,从其规定。

30.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各自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项目投资等给予适当配套。

31.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镇海区“肥药两制”改革若干政策意见及资金管理办法》(镇农发〔2021〕155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公示

截至2023年10月20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0条。

征集部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0-10 截止日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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