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我局牵头起草了 《台州市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意见请发送至路桥区科技局电子邮箱:luqiaokeji@126.com。 附件:《台州市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路桥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台州市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路桥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前资助方式给予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由区科技局制订并组织的、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技应用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在路桥区内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配套的、奖励的和其他支出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区级科技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1、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相关管理办法,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公布项目立项情况等; 2、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3、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4、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区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以取得技术突破、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培育目标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领域: 1、工业技术领域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产业化和先进制造技术应用示范。 2、农业农村领域重点支持种源农业、装备农业与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技术攻关和新产品(新品种)研发,以及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医学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市运维、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及相关产业的科技进步。 4、软科学领域重点支持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需求,聚焦路桥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建设、科技中长期发展战略、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开展科学预测、评估和对策研究。 第七条 组织申报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申报推荐、形式审查等环节。 第八条 编制发布指南。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财政补助经费、申报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属地镇(街道)、管委会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申报项目服务指导、初审工作。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受理,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路桥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的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或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新型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业大户。产学研合作项目、面向科技重大决策的软科学项目等,经批准,可由区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2、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工业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3%。 3、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4、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同一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本级各类科技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一项。 第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按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一般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30%;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项目资金分配细则标准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评审立项包括实地察看、评审论证、审定、公示(公示期7天)、下达文件、签订合同(任务)书等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专家评审。评审论证会议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由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主持,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围绕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技术创新性和先进性、预期科研目标、已有工作基础和创新条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打分。 2、部门联审。区科技局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通过党组会商定拟立项项目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审,对照相关要求对当年拟立项项目出具联审意见。 3、区科技局决策。区科技局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项目资金分配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及经费安排。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立项资金文件。 第十五条 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由区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区科技局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原则上为1-1.5年,个别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十九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需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包含管理费与激励费)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向区科技局事先报备。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总额1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分两期拨付的方式,第一期于立项时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第二期待项目验收并通过后拨付剩余40%的补助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总额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于项目立项时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范围。凡经区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区级科技资金补助的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结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要求验收,区科技局不另外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等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和资料。无特殊原因实施期满12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实施期满12个月内因提交资料不全无法开展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内采用网上申请的方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区科技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验收资料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试验/检测报告、相关成果、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及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区科技局负责初审资料的规范性、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性、研发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审计。区财政补助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必要时由区科技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担负法定的相关责任。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真实性担负法定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形式。项目验收(结题)主要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三种方式。 1、会议验收。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区科技局组织3-5名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集中验收,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 2、现场验收。资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区科技局组织5-7名技术和财务专家到现场进行验收,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阅验收材料、察看项目现场、观察演示、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 3、结题验收。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结题验收,委托项目管理归口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和结题材料组织线上结题,形成结题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备案,区科技局不另外组织验收。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专家通信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1、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财政经费执行率达75%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经专家组一致同意验收结论为合格的,认定为通过。 2、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或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按合同(任务)书要求拨付财政结余经费,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不通过验收的,财政结余经费停止拨付,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采用网上申请或与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同时提交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试验/检测报告、相关成果、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报区科技局审核批准。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停止拨付,经审计未使用或使用不合规经费退回财政。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财政结余经费停止拨付,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退回财政,在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市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留痕。验收后15天内,根据验收会专家意见,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传验收意见和验收组成员名单扫描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填写项目验收证书,经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生成验收字号。 项目验收后3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科技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资金申请、实施、验收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区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不通过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或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区级财政补助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八条 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资金。 第三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等活动中,未遵守保密、回避原则,或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区科技咨询专家资格,并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市路桥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路政发〔2017〕47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立项的项目、已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按照原有管理办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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