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一、通信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207室,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二、联系电话:0580-5593552 为进一步推进改制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针对改制过程中因土地资产未处置、无偿或租赁方式使用至今,导致改制后的企业存在房地不一致的现象,通过开展我县部分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相关工作,推进不动产确权登记,有效盘活企业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统筹考虑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和现状,依法合理推进。处置方案采用“一企一议”,同时按“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方式逐步推进,处置方式主要为政府批准、部门联审、完善手续、确权登记四步协同推进。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处置的原则区分不同时间、不同主体、不同情形,研究明确有针对性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路径,资产处置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置为主,符合出让条件的应尽量以出让,租赁仅作为过渡期政策。 三、处置情形 (一)符合规划用途的情形。纳入本次土地资产处置范围的改制企业所属地块现状用途原则上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对现状用途与国土空间规划不相符合的历史遗留用地,但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和类型的可暂按现状用途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二)权属来源清楚的情形。改制后企业已办理房屋使用权登记,可以提供或可以查询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按照权属文件批准的内容,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改制前企业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改制中未处置土地资产的情形,改制后经县国资办书面认定仍为县属国有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四)出让处置的情形。改制后企业改制中未将土地资产纳入处置方案的,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且无法提供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后,可由改制后的企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采取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由改制后的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受让,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五)存在不符合规划违章的情形。企业改制后未办理规划手续或规划手续不完备的,应分类妥善解决。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可对符合规划部分的先行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标注处置意见并标明位置和面积。 (六)暂时保留租赁的情形。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拆迁的改制企业,在过渡期需要抵押的,应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年租金按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的土地评估价格乘以土地租赁收益率收取,土地租赁收益率取土地还原率6%,土地一年一租,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递增5%。过渡期对合法房屋需要抵押的,在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租赁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四、处置的程序 (一)申请土地处置。由改制企业向县资源规划局提出处置申请,企业在申请时须提交申请处置报告、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法人及法人代表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相关事实认定。对申请处置的改制企业地块的土地用途、租金缴纳情况、房地登记确权、抵押查封、违建违章、消防符合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整改方案落实。对改制企业的违法建筑、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区分不同情况由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等有效处置。 (四)规划指标核定。改制企业所属地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和类型的,由县资源规划局出具规划红线和规划指标,按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相关程序进行出让。 (五)协议出让公示。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在县政府网站上协议出让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由县资源规划局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六)出让地价评估。原土地出让年限按同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由县资源规划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地价评估,按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联审确权登记。改制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且符合规划、消防、房屋质量安全等要求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验收职能部门出具联合确权审核备案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切实行使管理职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建立联动处置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措施和时限,共同推进我县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业的政策宣传,对符合要求的改制企业要做好管理和指导,切实把帮企业解难题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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