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于2020年6月22日印发了《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0〕41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写了《关于重新公布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13日止。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具体联系方式。 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楼遂昌县征地事务中心。 联系人:蓝席斌 联系电话:13666575511,0578-8520689 邮箱地址:13666575511@163.com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重新公布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现将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遂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两者比例为4 :6,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包含二大地类:第一类是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第二类是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开发园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的需要,在原为林地或未利用地上开发种植经济作物,现仍属林地管理的山地(如桔山、茶山等)。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公布执行。 三、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四、征地区片全县范围共划分为下列三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妙高街道东街村部分、南街村、北街村、 西街村、龙潭村、古院村、源口村部分、后江村部分、东峰村部分、北门村部分、井东村部分、含晖村部分、金溪村部分、金岸村部分、上江村部分、上南门村部分、螺蛳垵村部分。 (二)第二区片:妙高街道源口村部分、后江村部分、东峰村部分、新东村、井东村部分、北门村部分、东红村、含晖村部分、金溪村部分、金岸村部分、庄山村、余家村、大桥村部分、源坪村部分、苍畈村部分、黄庄村部分、上江村部分、上南门村部分、东街村部分、三川林场、孟岭坑林场。 (三)第三区片:第一、第二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和附图。 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如下: (一)第一区片: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105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63万元/公顷,开发园地69万元/公顷。 (二)第二区片: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86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52万元/公顷,开发园地58万元/公顷。 (三)第三区片: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72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44万元/公顷,开发园地50万元/公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见附件2。 六、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0〕4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3.妙高街道征地区片划分图(另附) 附件1-2.docx
附件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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