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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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28 信息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延续性、公平性,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我拟定了《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1027

通讯地址:嘉兴市花园路616号6号楼4楼

邮编:314050

电话0573-83600089

附件:《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928  


附件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关于征收住宅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的规定,结合当前市区存量住宅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搬家费用等的测算情况,确定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及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仍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21〕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元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7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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