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我局拟制了《<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11号民政局,邮编:321101。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3599351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 联系人:叶婷 联系电话:0579-82469636 附件:《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 《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裁量基准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和裁量标准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房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居家养老房屋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责令退还;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6个月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6个月及以上,1年以下不改正的。 | 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1年及以上不改正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对居家养老房屋机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居家养老房屋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老年人损害轻微。 | 警告 | 二次以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 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五次以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关于《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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