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普陀区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ptwj12358@163.com或致电0580-3016111,联系人:虞先生。提出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0月9日。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6日
普陀区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 区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浙教基 〔2022〕1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 号)和精神,为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现就建立普陀区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符合公办幼儿园发展的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应坚持以公益性、普惠性为原则,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负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成本分担机制。 二、科学核定办园成本 办园成本是指幼儿园在保育和教育学龄前儿童过程中发生的的各种耗费,包括幼儿园为培养学龄前儿童发生的保育教育活动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和后勤服务费用。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办园成本和收入。相关部门根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幼儿园正常运转和适度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摊和核算,科学核定成本。 三、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 公办幼儿园成本项目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三项。人员经费指幼儿园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奖金和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主要由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和保教收费合理分担。公用经费指幼儿园为维持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物业费、劳务费等公用支出,主要由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保障,不足部分由保教收费和其他多种渠道补偿。固定资产折旧费指在办学过程中购置的资本化资产(含设备),按照资产使用年限逐年分摊的费用,固定资产(含设备)主要由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保障。 四、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 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从公办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定位出发,统筹考虑我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办园成本的比例不高于 40%。并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核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五、科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建立与财政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根据《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适时开展成本监审,及时掌握公办幼儿园成本变动情况。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 2 年。 六、完善生均拨款标准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经费有预算、增量有倾斜、拨款有标准” 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通过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全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教育财政经费比例在5%以上,同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并争取逐年提高,不断提高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七、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监管 相关部门要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监管,落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责任,建立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及时交流并听取各方意见,适时动态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办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确保各项政策平稳实施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分局根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建立和实施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园和幼儿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要对有关问题和疑问做好解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教育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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