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维护双方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长兴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张进星 电子邮件:117219903@qq.com 联系电话:0572-6041456 联系地址:长兴县行政中心C座1505室 附件:关于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 关于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维护双方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文件精神,依据政府定价相关程序,在成本监审、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染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基准价5.00元/吨,并实行基准价与多因子收费标准累计加价原则计收。 二、多因子收费分档值及浮动标准如下: 污染因子名称 | 浓度基准值 (mg/L) | 分档值 (mg/L) | 浮动标准(每档增加) (元/吨) | 化学需氧量(COD) | 200 | 100 | 0.30 | 悬浮物(SS) | 100 | 50 | 0.20 | 总磷(以P计) | 6 | 0.5 | 0.20 | 氨氮(NH3-N) | 30 | 5 | 0.30 | PH值 | 6-9 | 1 | <6时,每档加收0.30元/吨; >9时,每档加收0.20元/吨。 |
三、污水厂检测的多因子检测报告需双方确认后方可复合收费。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