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夹浦镇域内 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规范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维护双方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文件精神,现就《关于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1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长兴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人:张进星

电子邮件:117219903@qq.com

联系电话:0572-6041456

联系地址:长兴县行政中心C座1505室

附件:关于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11

附件

关于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规范污水处理收费行为,维护双方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文件精神,依据政府定价相关程序,在成本监审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夹浦镇域内印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染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基准价5.00/吨,并实行基准价与多因子收费标准累计加价原则计收。

二、多因子收费分档值及浮动标准如下:

污染因子名称

浓度基准值

(mg/L)

分档值

(mg/L)

浮动标准(每档增加)

(元/吨)

化学需氧量(COD)

200

100

0.30

悬浮物(SS)

100

50

0.20

总磷(以P计)

6

0.5

0.20

氨氮(NH3-N)

30

5

0.30

PH值

6-9

1

<6时,每档加收0.30元/吨;

>9时,每档加收0.20元/吨。

三、污水厂检测的多因子检测报告需双方确认后方可复合收费。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231010日起执行。

征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09-11 截止日期: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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