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武义县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合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我县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现制定本办法。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科技局办公室武义科技城研发总部5号楼3楼,邮编:321200。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4535302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     

    联系人:王晓

    联系电话:0579-89091141

  • 武义县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合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武义县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院县合作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农科院)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2021-2025),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院县合作期间,由武义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作为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合作项目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示范基地建设、培养科技人才、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

    (三)院县合作资金的使用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四)院县合作资金支持的范围为武义县与省农科院相关 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实施的农业科技项目。

    (五)院县合作项目按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不同,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二、组织管理

    (一)武义县科技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和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是院县合作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院县合作计划,提出年度重点合作内容,筛选年度合作项目,开展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和管理,以及组织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农科院作为院县合作项目总承担单位,有关研究所作为院县合作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合作技术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编制项目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及时申报项目验收。

    其他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为项目合作单位,合作单位根据项目分工,负责本单位的任务实施、指标完成和经费使用管理。

    县科技局高新科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并具体落实做好合作项目有关工作。

    三、立项审批

    (一)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1.根据院县合作协议总体要求,县科技局会同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商定合作项目方向、扶持领域和重点工作。省农科院相关研究所按项目方向与要求,进行具体的项目基础调研、前期摸排,提出项目合作单位、合作方式、规划方案、实施内容、资金安排等项目申请书,报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与县科技局申请立项。

    2.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院县合作项目相关要求,撰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汇总后,提交县科技局。

    3.县科技局会同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

    4.县科技局会同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5.县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发文下达立项通知。

    6.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拟好项目合同书,由县科技局和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审核后,由县科技局、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与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合同书。

    (二)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实施人员;2.项目主要实施内容;3.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4.项目分年度进度安排和中期检查需达到的目标和指标;5.项目经费支出预算;6.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及双方的合作需求,经双方协商可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

    四、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阶段检查、阶段调整、资金核拨、沟通协调等方面。

    (二)合作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执行期限的中期为项目中期检查时间,由项目负责人按工作进度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特殊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

    中期检查由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与县科技局共同组织,重点听取项目实施进度汇报、项目合同书中的主要目标和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实施现场,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资料。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要作出书面说明,提出解决方案。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启动实施的,原则上中止项目执行。

    (三)县科技局和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匹配到位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县科技局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措施和时间。项目双方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项目予以调整。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在任务完成后的6个月内向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提交全套验收材料,经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审核通过后,报县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签署意见后,报县科技局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2个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在两年内申报的院县合作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不受理该项目合作专家为技术依托的院县合作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由合作双方共同组织专家、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科技(技术)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及

    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

    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

    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1.验收通过。对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主要实施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认定为通过。

    2.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经批准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未按项目合同书约定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2)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未启动研究工作的;

    (3)与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技术指标差距较大的;

    (4)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 证明资料的:

    (5)无正常理由,逾期 6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的;

    (6)其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

    3.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六、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每年列入县科技局年初预算,由县科技局拨付至省农科院,再由省农科院拨付至相关研究所。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立项后预拨项目资金总额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预拨20%,项目完成并经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总补助数额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总经费的50%计算,重大项目补助不超过(含)6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不超过(含)2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不超过(含)10万元。

    (二)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执行,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剩余资金不予拨付,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新申报院县科技合作项目。

    (四)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经费预算使用,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具体由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监管。

    (五)项目资金须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的规定。

    (六)项目总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交县科技局、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会商处理。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范围如下:

    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可调增调减。

    2.差旅费、会议费、合作经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

    七、项目监督检查

    (一)实行项目验收审计制度。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需出具审计报告。

    (二)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通过财务检查、 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之外,可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处置。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原《武义县与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合作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武科[2021]28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武义县科技局、省农科院成果转化推广部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武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22 截止日期: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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