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桐乡市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根据相关规定,现向公众征集桐乡市城镇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在征求期内,以来电、来信、来访形式予以反映,并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22日—2023年1021日。

  联系电话:0573-88020679。

  地址:梧桐街道中山东路818号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园林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张金鑫 。

 

桐乡市城镇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资源,保障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进行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等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城市规划和城乡风貌要求。

桐乡市委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管线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建设局负责涉及市政工程类城市管线建设审批监督管理和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全市管线管理工作。各镇(街道)承担辖区内管线的统筹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管线新建、改建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管线的用地、规划管理、管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交通、水利、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管线的行业管理。各管线权属单位为管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所属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线建设,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探索推广共管、共沟、共井、共杆、共电等共建共享新模式。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二、管线规划管理

(一)建设局、各镇(街道)组织编制主城区和各镇(街道)管线综合规划,充分避让各级各类文物,合理确定各类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局根据管线综合规划,按各自职责编制或修编管线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管线综合规划和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与国土空间、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沿途架空线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并按照相关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实施方案架空线入地施工方案,作为市政道路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2.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3.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4.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实施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现状资料。缺少既有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采用现场探测方法查明既有管线,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

(四)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工程与道路、人防、公园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与主体市政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五)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且提前告知测绘单位施工计划安排,督促、保障测绘单位开展测绘工作。依附于道路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确定测绘单位,并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测量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管线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进行开挖施工的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当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踪测量。

进行非开挖施工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且向测绘单位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应当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

(七)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汇交竣工测量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管线建设管理

(一)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委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委城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统筹协调各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管线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管线应在规划城市道路和管线用地范围内敷设。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各管线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供管线权属单位有偿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建设管线。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原则上禁止开挖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建设局批准。

(三)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管线工程与道路、人防、公园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以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建设局申请办理挖掘许可手续。管线工程如涉及到占用绿化、水利、公路、航道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管线突发故障,急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建设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涉及绿化占用的,向建设局报告并在二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四)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严禁在情况不明时进行施工作业。

(五)施工过程可能影响毗邻管线的,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管线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原有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的,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2.发现不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告知建设局;

3.影响其它管线或者市政、轨道交通、环卫等设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记录,并及时报警和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4.管线建设时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同时设置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

5.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应当服从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七)管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明确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未通过验收的管线不得投入使用。

(八)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

(九)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应当使用统一规格的井盖、井框等;在井体内壁等显著位置应设置标有单位名称、编号及抢修电话的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原有管线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及时补齐。

四、管线运行维护管理

(一)城市管线需要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向建设局报告;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进行安全处理并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二)管线权属单位对其所属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2.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发现管线、架空线杆架、箱体及井盖井框缺失、破损、老化的,应当尽快修复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对生产和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管线所涉区域进行重点监测,完善管线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

4.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5.建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6.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移交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管线安全的行为:

1.擅自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占压管线;

2.损坏,擅自占用、挪移、接驳管线;

3.损坏,擅自覆盖、涂改、拆除、移动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4.在管线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5.擅自在管道、井室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泥浆);

6.不得阻挠管线权属单位正常管线运维作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五、管线综合管廊

(一)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在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道路建设时,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并为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所属专业管线的入廊敷设要求及时告知综合管廊建设和设计单位。

综合管廊建成后,管线应当入廊敷设,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三)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入廊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综合管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四)管线入廊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办理入廊手续。管线入廊后,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建设局。

综合管廊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分类运行和维护原则。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入廊管线运行安全。

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六、管线信息与档案管理

(一)管线数据信息管理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建设局应当建立管线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将竣工测量成果、普查、补测补绘成果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汇交的管线信息纳入管线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局定期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反馈信息。

(三)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建设局报送管线工程档案。因不移交或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管线因紧急抢修或者日常维护需要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30日内将有关数据信息报送建设局。

管线权属单位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管线,应当及时测定数据信息,并在30日内向建设局报送。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阅、利用管线数据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综合管廊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桐乡市城乡管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88号政府令)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桐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22 截止日期: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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