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起草了《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7个工作日 联系人: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科 联系电话:0570-7032375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资规局313室 附件:1.《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1日 附件1
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 补偿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重新予以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与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第四条 全县按区位条件共划分为三个区片等级。各区片具体补偿标准见《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附件1),划分界址范围以《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为准(附件2)。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实行同区片同价,插花土地按其所处区片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六条 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庄搬迁改造补偿标准按县政府《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I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II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III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9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征地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物业经济发展资金和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一)为支持村级集体发展物业经济,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区或园区购买经营性用房或工业性厂房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与被征地村人口规模及征收耕地总量统筹考虑,具体标准:人口≥1500人,按实际购买的资金给予不超过360万的资金补助;人口大于1000人小于1500人的,给予不超过300万的资金补助;人口≤1000人的,给予不超过260万的资金补助。征收耕地以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耕地数为基数,当征收耕地占被征地村集体耕地总量的20%时,购买经营性用房或工业性厂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后,按上述标准给予购买金额的50%资金补助,征收耕地累计超过80%时,支付剩余50%补助金额。 (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征地面积给予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安排标准为:以当年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基数,给予耕地0.5万元/亩、其他土地0.3万元/亩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八条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有关部门、涉及被征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具体的参保程序和职责分工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坚持“人地对应”原则,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核定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关于做好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龙人社〔2021〕22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征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被征地承包农户土地被征收,未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及公路、铁路、大型水库建设用地征收办法可另行制定,或适用本办法意见。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参照本办法执行,青苗补偿参照《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 2.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附件1-附件2.doc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征地实际,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的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龙游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由县政府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20〕45号),至今已经三年,必须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可行性。2023年9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重新公布了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我县属于三类地区,最低价标准不低于4.8万/亩。我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价5.2万/亩,高于最低价保护标准。 经评估测算,结合我县征地水平现状、政策的延续性,以及周边县(市)区征地价格水平,拟重新公布我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 三、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日施行);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公布《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切实履行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五、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知》主要部分构成:一是明确了各区片的划分及各区片的补偿标准;二是根据最新文件标准,更新并落实了土地征收后对村集体的帮扶和对被征地农民后续保障;三是明确了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四是明确了实施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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