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文成县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作用和使用效益,推动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建设。根据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申报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15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各界人士可通过来电、电子邮箱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659923628@qq.com

  来信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75号(县经信局604室);

  联系人:邢向红;

电话:0577-67832513

文成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2023年度文成县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作用和使用效益,推动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建设,根据省商务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申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下达我县的2023年度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产品直播销售体系建设费用。指直播间、选品中心、展示中心等搭建;为农村产品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造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

第五条 农村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提升费用。指农村产品电商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和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冷链设施配套等供应链建设。

第六条 直播电商资源对接和人才培训费用。指开展直播电商资源对接服务活动;吸纳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居民就业,开展直播电商从业人员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等。

第七条 其他费用。指与提供项目有关的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形象宣传、信息咨询、市场推介、交流对接等相关专项活动费用。

三、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报项目为列入《2023年度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后开始实施,项目完成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前。

第十条 申请资金补助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浙江省2023年度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申报表、浙江省2023年度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信息表、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实施费用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汇款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项目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于2023年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审计报告和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项目金额(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文成县助农共富电商直播服务中心“共富工坊”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70万元;文成县头雁共富直播电商基地“共富工坊”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四、项目绩效考核细则和资金补助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考核赋分细则: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达到《党建引领“共富工坊”星级评价指标体系》评分不低于80分的同时,制定如下赋分标准:

(一)文成县助农共富电商直播服务中心“共富工坊”项目绩效考核总分100分,按照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相应比例予以赋分:

1、开展电商人才培训不少于200人次赋分20分;

2、单视频最高浏览量突破800万赋分20分;

3、工坊直播间和服务培育的直播间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0万元/年赋分20分;

4、工坊直播间和服务培育的直播间电商直播GMV突破6万元/月(月均)赋分20分;

5、开展电商建设活动不少于20场赋分20分。

(二)文成县头雁共富直播电商基地“共富工坊”项目绩效考核总分100分,按照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相应比例予以赋分: 

1、开展电商人才培训不少于200人次赋分20分;

2、服务或孵化直播短视频电商账号不少于3个,赋分20分;

3、工坊直播间和服务培育的直播间网络零售额不低于100万元/年赋分20分;

4、工坊直播间和服务培育的直播间电商直播GMV突破5万元/月(月均)赋分20分;

5、开展电商建设活动不少于20场赋分20分。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建设目标未完成按比例扣除考核分数,项目绩效考核分数=每项项目建设目标实际得分累加。

1、绩效考核分数在60(不含)分以下,则不再予以资金补助;

2、绩效考核分数在60分至80(不含)分之间,则补助比例按照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

3、绩效考核分数在80分至90(不含)分之间,则补助比例按照实际投入的40%予以补助;

4、绩效考核分数为90分至100分之间,则补助比例按照实际投入的50%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实施的常态化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加快实施进度,对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难以实施或终止实施的,要及时向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报告。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该补助资金属于“区域+项目清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相关的申报文件要求开展审计或验收,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支持“项目清单”外的项目;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用等;不得用于项目单位办公用房装修等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费用和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申报项目申报期未享受过中央和省级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报企业主体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申报补助金额不包括政府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按规定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收回补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政府政策引导目标,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对扶持资金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征集部门:文成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20 截止日期:2023-10-20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