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26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符刚;电话:0571—28869037;传真:0571—28869121;电子邮箱:fugang@zjepb.gov.cn。
相关附件: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意见征集反馈:关于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收集情况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