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遂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引导和规范本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提高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遂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10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君子路276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8527305。

三、直接在网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82938309@qq.com。


附件:《遂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918



遂昌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共享电单车管理与服务水平,推进专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电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绿色出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围绕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引导共享电单车有序发展。

(二)发展定位。共享电单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共享电单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二、规范企业经营

)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在本从事共享电单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车辆投放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鼓励经营者在城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共享电单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在共享电单车投放总量调控范围内合理确定投放量。

)规范车辆投放要求。共享电单车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系统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经营服务要求:

1.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2.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4.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排除安全隐患;

5.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6.及时向政府监管平台提供数据接入,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维人员、信用记录不良的用户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等动态信息。

)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

1.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共享电单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能用于支付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3.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规范市场退出机制。企业需终止在本经营共享电单车服务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押金、预付金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对线下运维不力、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三、加强行业管理

)推进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共享电单车通行条件。加快共享电单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推进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等场所配套施划停车点位,规范共享电单车停放。

)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制定共享电单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和停放秩序管理细则,加大车辆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力度;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等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共享电单车停车位公共电子围栏,将共享电单车停放纳入公共电子围栏监管;鼓励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委托社会力量,统一线下运营调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加强信用管理约束。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共享电单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和用户的不良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披露。

)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共享电单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共享电单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共享电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共享电单车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四、明确部门职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共享电单车经营活动指导、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共享电单车发展工作,拟订发展意见、编制发展规划。

建设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市慢行交通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指导、督促共享电单车停车设施建设。

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公安、建设部门编制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负责对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区域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单车车行道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管理;负责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共享电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企业,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承租人在租用共享电单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遂昌县城市规划区域范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遂昌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18 截止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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