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发展窗口期,根据《嵊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经济运行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3年9月16日-2023年9月26日 联系人:裘蒙力 联系电话:0575-83129560 地址:嵊州市领带园一路403号19楼(国资综合大楼) 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发展窗口期,根据《嵊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推动新能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就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快培育壮大新能源装备产业,以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为主导,重点支持光伏等清洁能源装备产业,谋划布局氢能产业,全面提升新能源装备“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发展能级,积极创建新能源应用示范城市,全力打造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新高地,为嵊州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到2026年,全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创新赋能、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效,实现新能源装备产业规上工业产值400亿元。打造全国一流的新能源装备产业制造基地、长三角领先的新能源装备产业应用重地、浙江省知名的新能源装备产业科创要地。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发展新能源装备产业1.加快壮大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及配套产业发展,做强镍氢动力电池、磷酸铁锂电池、三元锂电池等动力电池领域。推动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发展。推动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储能材料集聚发展,培育发展电芯、线束、连接器等配套环节。提升储能电池模组封装和集成能力,积极发展储能变流器、能量管理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等配套产业。围绕弗迪电池等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提升本地化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同单位,下同) 2.重点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装备产业。积极布局光伏产业链,重点引进光伏垂直一体化优质项目。重点提升薄膜电池片、光伏背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关键材料及部件配套能力。支持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装备和安全管理系统。支持发展分布式光伏,提升光伏系统设计及关键设备供给能力。做优风力发电机、轴承、齿轮箱等风电关键部件产业,发展电线、电缆等风电装备产业。发挥热电联产以及节能环保技术领先优势,推动热电联产应用从传统能源开发领域向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拓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3.集聚提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巩固发展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关键技术和产品,加快突破轮毂/轮边电机技术,推动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高压化、高速化、集成化发展,支持探索新一代车用电机驱动系统解决方案。重点开发整车智能能量管理控制、轻量化、低摩阻等共性节能技术,突破铝镁合金薄板冲压成型技术、铝镁合金先进连接技术,发展汽车电子、热管理系统、汽车配锁件等产业领域。补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加快推动整车整机企业主要零部件供应商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4.前瞻布局氢能、数字能源等未来能源产业。布局发展氢能“制储输用”、氢燃料电池系统等氢能产业链。重点发展氢能制取装备、氢能存储装备、氢能运输装备等核心装备产业,培育发展高效催化剂、双极板、膜电极、空压机等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业,配套发展面向氢能的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生产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数字能源装备,推动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创新应用。突破能源装备智能感知与智能终端技术,加快面向复杂环境和多应用场景的特种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技术装备研发,推动新能源与装备制造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5.推动产业链向服务端延伸。鼓励支持新能源装备企业探索两业融合新业态,创新服务型制造模式,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服务链条,面向远程设备操控、智能巡检、智能运维、故障诊断、应急救援等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典型应用场景,提供系统总成总包、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提升新能源装备产业附加值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1.加强企业梯次培育。全力扶持产业领航强企,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凤凰行动”,实施新一轮“长高长壮”行动。打造“生态主导”企业培育工程,促进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积极培育发展高成长性细分产业,对锂电、钠电、液流电池、氢燃料电池等新型蓄能电池及关键材料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企业培育库建设,落实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提升重大项目招引和支持力度。开展新能源装备产业精准招商,重点巩固延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装备等优势产业链,积极招引储能、氢能、车规级元器件和大尺寸碳化硅晶体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集中资源进行保障和支持。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嵊州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动力电池、储能、光伏、氢能等新能源装备企业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达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最高1%年利率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抓好平台载体建设。根据《嵊州新能源装备“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立足“三个地”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平台发展能级。立足打造“全国一流的新能源装备产业制造基地”,做强动力电池及储能、清洁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推动新能源产业链式集聚发展。立足打造“长三角领先的新能源装备产业应用重地”,加快推动新型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等重要技术和装备落地转化。立足打造“浙江省知名的新能源装备产业科创要地”,瞄准氢能、数字能源等新能源产业前沿领域,加快建设“产学研用”创新合作平台。(责任单位:开发区(高新园区)、市招商投资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产业创新活力1.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动力电池、新型储能、光伏电池、氢燃料电池、氢能“制储输用”等重点领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实施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含上级补助资金)。到2026年,力争在新能源领域产生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5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加快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深化与嵊州市浙江工业大学创新研究院合作,强化新能源领域技术、人才支撑力度。加快建设发展艇湖未来科创城,优化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开发区创业创新产业园等孵化服务,推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优先支持新能源装备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等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能源装备企业建立的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前期运营经费支持。到2026年,力争在新能源领域创建市级以上科创平台3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3.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围绕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数字赋能等领域应用场景,加大对本地新能源装备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优先支持新能源企业参与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在政府工程、项目中支持首购首试首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推动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立足新能源产业链发展需求,加快打造一支由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等组成的高端人才队伍。将嵊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向新能源装备产业倾斜,提高新能源领域人才入选比例,扩大入选数量。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建设储能、氢能、数字能源等相关学科专业,加快培育契合绿色能源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 (四)加快新能源应用推广1.加快绿色能源替代应用。推进锂电、钠电、氢能等绿色能源在老旧工程器械上的替代应用,加快实现国四及以下柴油汽车和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淘汰。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到5万辆、1万辆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车。对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探索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费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居社区基本覆盖,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投集团、市供电局) 2.加快光伏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推进“光伏+工业”“光伏+基础设施”“光伏+公共建筑”等场景应用,充分利用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建设分布式光伏设施。有序推进集中式复合光伏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符合用地标准的前提下,支持利用一般农用地、园地、滩涂、垦造地、荒山荒坡等建设一批农(林)光互补光伏电站,在养殖鱼塘等水面建设一批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供电公司) 3.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协同发展,支持发展“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积极鼓励火电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探索开展新型储能配合调峰、调频等多场景应用。支持通信基站、数据中心、园区、工业企业等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加快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风火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0.2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供电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4.加快氢能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加强氢源供应保障,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充电以及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场址实施加氢站改扩建工程。对从事经营氢气(液氢)产品运输的企业,按年度新增氢气(液氢)产品运输车辆(含罐体)的核载吨位数,给予每吨2000元限额200万元的运营补贴。率先推动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等场景应用,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不低于1:1的补贴。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500元/千瓦进行补助,单个设备限额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1.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嵊州市产业基金(母基金)出资设立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对新能源企业和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支持组建市场化新能源产业基金,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支持新能源产业项目。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契合新能源领域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争取三年内对新能源领域企业新增授信20亿元以上。对列入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加速库、冲刺库的企业投向新能源领域制造项目超1亿元的项目贷款,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1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充分发挥政府转贷资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全额保障新能源领域企业的转贷资金需求,强化对新能源领域企业的担保增信服务。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2.加快低(零)碳园区和工厂建设。全面推广绿色能源技术装备和低(零)碳解决方案,加快综合能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能源消费低碳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低(零)碳发展经验和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全面应用推广国家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引导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在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全面提升全社会用能清洁化水平,支持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发改局)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加强规划引领、做优政策配套、强化项目支撑,抓好与《嵊新新能源装备“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建设规划》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引导新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发展,全面提升“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发展能级。用好各类媒体渠道,加强新能源政策宣传解读。紧盯项目建设,全力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达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施新能源产业链“链长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新能源装备产业和细分产业统计体系,定期开展企业、项目问题会商,及时开展产业运行分析和跟踪评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三)优先加强项目保障。加大新能源装备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对动力电池及储能、清洁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项目,在落地审批、土地供应上予以优先支持。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装备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招商投资中心、市国资公司) 四、附则 1.本意见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奖补时间从2023年起计算,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本政策条款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4.市本级资金安排的奖补项目,如同时涉及上级资金奖补,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补(除明确规定需配套的情况外);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条款重复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5.本政策条款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应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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