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意见的函

全体市民: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森林湿地保护工作,切实提高森林湿地资源人为损害问题发现能力,形成打击森林湿地违法犯罪行为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浙林办防〔2023〕1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等,我局联合市财政局拟定了《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8日

二、征询内容

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市行政中心大楼)7楼715办,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2147370@qq.com。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杰辉    0579-86655242


附件:1.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3.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4.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

           5.关于《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1

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森林湿地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森林湿地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共建、共保、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浙林办防〔2023〕1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森林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提供举报线索,经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林业局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以下破坏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经林业(湿地)行政处罚主体单位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修筑坟墓、建筑非法占用或毁坏林地(湿地);

(二)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砂、采石、采土;

(三)乱砍滥伐或偷挖盗伐;

(四)擅自砍伐、采挖,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钉钉子、攀树折枝等破坏古树名木;

(五)非法捕猎或采集野生动植物;

(六)林区非法野外用火;

(七)造成森林火灾;

(八)破坏林业管理设施及标识;

(九)毁坏自然保护地界桩、界碑、界牌;

(十)非法加工、运输疫木;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在施工中未对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十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非法进出口种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等违反种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疫情扩散等违反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三)破坏重要湿地、风景名胜资源等违反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市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机关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

市林业局在接(收)到举报后,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举报的时间、事件发生地、事件内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的诉求、联系方式、举报人身份证号码,并依法受理查处。

第七条  市林业局根据举报人对是否首位举报、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森林湿地资源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查实森林湿地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之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市林业局等依法具有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监督或者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包括其近亲属)、新闻媒体举报森林湿地违法行为的,不纳入现金奖励范围,可视情况给予精神奖励。乡镇护林员、自然村林管员、网格员除外。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第九条  举报同一森林湿地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市林业局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凭有效证件、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奖励实名举报人员通知书》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林业局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线索信息的价值和本办法之规定,作出奖励的决定并填写《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具体行政处罚权行政部门或镇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之日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附件3)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办理领奖手续;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预留信息,市林业局经核实确认,并申领财政奖金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因故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半年内仍无法通知到的,奖励取消。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有特殊情况且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经市林业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领取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放弃奖励的,由查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填写《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终止审批表》(附件4)。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给予专项安排。市财政局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林业局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纪检工作组备案。

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按照相关业务工作流程和财务制度审批,“一事一奖一流程”落实具体奖励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及其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应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参与举报活动,对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或者违规举报骗取奖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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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你(单位)于              日举报的                     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决定奖励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本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         领取奖金。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本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感谢你(单位)对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希望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东阳市森林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发放终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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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党的二十大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对推动绿色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作出具体部署。国家先后修订或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自然资源监管保护意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决扛起生态保护修复的政治责任,不断提升林草湿沙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国家林草局自2019年开展了多轮森林督查(卫片执法),组织各地专员办开展多轮巡回监督执法活动。浙江省林业局、环保厅分别出台《关于建立森林野外用火有奖举报机制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文件,在林长制工作考核也有公众参与监督保护森林湿地资源的任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守住森林湿地草地生态安全底线。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八条第二款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五)《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七)《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

(八)《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东阳市森林湿地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征求意见稿)》共有十七条。

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举报方式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六、七、八、九条:规定了举报奖励的条件、原则、具体标准和奖励的排他情形。

第十、十一条:规定了奖励程序和实施原则。

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资金使用、纪律监督及对举报人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办法》负责解释单位和适用期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作为森林、湿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单位名义(联合市财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该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征集部门: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3-09-15 截止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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