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部署,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对原有《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6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全文公布(见附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传真、邮箱、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16:00。 

联系人:陈常坤   (联系电话:0578-2216600 传真:0578-2216033 邮箱:tigerkun@126.com )

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99号(邮编:323000)


附件:1.《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3.《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解读.doc


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制定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并督促落实。

(五)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整治工作责任、整治措施,落实整治专项经费,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按时摘牌销案。

(七)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加强镇街消防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力量建设,将消防工作纳入“141”社会治理体系和综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明确工作机构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依法赋予乡镇(街道)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建设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明确公益属性,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参加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十一)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建设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救援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十三)建立火灾事故整改督办制度,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评估和延伸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飞地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基层消防工作力量。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和“全科网格”工作内容。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按照赋权和委托执法工作要求,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相关标准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在城市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防火巡更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七)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开展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将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列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具体责任处(科)室,负责本单位、场所和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查找薄弱环节,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推进”。积极支持消防救援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计划。将消防安全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职权负责指导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本级直属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指导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对中小微企业园管理内容,指导相关园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统编优化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指导全市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4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

(四)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项目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和有关科技项目的实施,评定消防科技新成果、新产品并推广运用;将消防科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五)公安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整改火灾隐患。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系统和社会福利、殡葬、救助等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做好农村、社区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改善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指导、督促其监管人和所在村居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办理消防工作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消防监督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保消防经费达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教学培训内容。按规定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审查消防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落实情况。消防专项规划经批复后,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审批,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查处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和改变规划用途造成消防安全问题的违法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

(十一)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环保设备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更新具有火灾危险的环保设备。负责重大及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和救援活动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为消防灭火和救援行动提供信息支撑。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规定。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单位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在客运车站、码头、物流仓储场所、交通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企业及管辖范围内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驾驶员等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重点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类火灾预防和处置。协助做好重大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四)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水电站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

(十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民宿型、餐饮型、休闲渔(农、山)庄型农(渔)农家乐单位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美丽乡村、乡村特色发展等建设规划内容,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六)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行业(企业)、成品油、餐饮、再生资源回收、电子商务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标准化管理;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十七)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文化、旅游、体育、文物等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相应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标准化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文物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音乐餐吧、酒吧、咖啡吧、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酒店等新业态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宣传纳入公益广告发布内容、计划。加强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有关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及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医疗绿色服务通道。

(十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烈士陵园、军休军供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做好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抚恤及预备消防烈士优待金发放等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二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企业消防安全情况纳入企业及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二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以及电动自行车、电气设备等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将其纳入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市场(含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二十三)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监管范围内的地下空间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 承接部分消防执法事项,推进消防事项赋权和委托乡镇(街道)工作。依法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查处自身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十五)大数据管理部门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设,为“智慧消防” 等数字化改革应用提供数据归集、共享开放、云资源、物联感知、统一接入等技术支持。

(二十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落实所属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管理、维护、修理所属管理单位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宣传,提升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发生火灾时,及时截断有关供电线路,确保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的安全。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三十)妇联部门负责全市做好来料加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一)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邮政、寄递、经营快递业务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十二)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十三)烟草专卖部门负责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烟草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三十四)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进行义务消防宣传教育。

(三十五)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行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统一管理各类政府专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 市政、通信、供水、供电等负责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维护和及时修缮公共设施,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事先向消防部门通知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情况。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积极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推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测等技防、物防措施。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按照《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定期开展防火巡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结论性文件等数据上传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市政府综合考核总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综合考核内容,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并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由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导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督导检查,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函告、约谈、督查、通报警示、挂牌整治、考核等制度,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指导;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形式和方法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形式和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  建立各级领导火灾事故到场制度:

(一)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相关领导必须到场;

(二)发生伤人火灾事故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到场;

(三)发生亡人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县(市、区)分管领导领导必须到场;

(四)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市分管领导到场。

以上第(二)至第(四)项,除本项规定的到场领导外,前项规定的到场领导必须同时到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是村居、社区、单位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按照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意见采纳情况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3/11/6/art_1229218399_52328.html


发布日期:2023-09-14 截止日期: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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