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规定,现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示日期:2023年9月14至2023年9月22日
联系人:陈志伟
联系电话:0573-87237501
联系地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2办公室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相关链接:关于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征集已结束,谢谢您的参与!